个人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如何计算纳税?
对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0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10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例1:某纳税人97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8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000元,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
该纳税人因当月工资不足1000元,可用取得的奖金收入补足其差额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000)=1800(元)
应纳税额=1800*10%-25=155(元)
例2: 某纳税人97年12月取得工资234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
5500元,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 月工资应纳税额=(2340-1000)*10%-25=109(元)
(2)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5500*20%-375=725(元)
应纳税额合计109+725=8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