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a.固定资产的认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 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价在2000元以下 的或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b.固定资产计价。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 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 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 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 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c.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固定资 产折旧年限的缩短与延长三个方面。至于某种固定资产采用哪种折旧年限,国家均有 明文规定,这里从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 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 源的纳税人,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文出, 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 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l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 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 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纳税人转让或变 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残值及处理费用价的差额,列为当年损 益,纳税人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