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个税怎么扣除
近日,市民王先生,他和同事赵先生通过一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给两个单位捐款。王先生捐给一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0元,赵先生则捐给一个老年人服务机构2000元。然而到月底发工资时,王先生却发现自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明显比赵先生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据税务部门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可以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另行扣除。扣除的限额视不同捐赠对象而有所不同。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也可以享受个税减征规定,但捐赠额度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以王先生为例,假设王先生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捐给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0元,那么他允许扣除的捐赠额6000×30%=1800元,而他所捐的2000元中,只有1800元可以扣除,超过的200元则不能扣除。因此,王先生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6000-1800=4200元,而不是4000元。另外,税务部门还提醒,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捐赠或者纳税人直接给受赠人的捐赠,无论他的捐赠是否超过30%,都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