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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经营广告业务 算盘须打在先

 

    杂志社、报社往往既有发行业务,又提供广告服务,属于兼营销售。合理选择进项税额抵扣办法,杂志社、报社可以获得筹划收益。

  按税法规定,购进的原材料如果用于非应征增值税项目,其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杂志社的发行业务属增值税范畴,广告业务属营业税范畴。广告业务所用材料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规定,计算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否则,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这里面有筹划的余地。纳税人可根据预期的经营情况来确定是否提供准确的广告版面比例,使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小。比如,某杂志社预计明年取得杂志发行收入400万元(含税)、广告收入80万元;购进材料150万元,支付委托印刷加工费100万元(均为含税支付),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用于广告方面的开支。该社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有两种方案可选择。

  第一种是能提供准确的版面比例,广告占版面的比例为10%,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63万元;第二种是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的比例,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7万元。显然,此时提供广告所占版面的比例对纳税人有利。但如果广告所占版面比例提高或广告收入占销售额的比例下降,则不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对杂志社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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