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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差错更正的纳税调整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而税法对会计差错的处理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发现时企业已经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上调整前期收益,税法上则调整本期收益;对于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漏计漏提费用、折旧等会计差错(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超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会计上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的收益,而税法则不允许补扣,由此产生了永久性差异。下面区分不同情况举例分析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

    例1:甲公司于2004年7月1日发现,当年3月漏记了管理人员工资5000元。调整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5000

      贷:应付工资5000.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本年发生的与本年有关的会计差错更正并不影响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甲公司申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

    例2:甲公司于2004年7月1日发现,2003年从承租单位收到当年的房屋租金1000元,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年底未作调整。

    根据相关准则规定,甲公司漏结转租金收入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2004年的有关账目。调整分录为:

    借:预收账款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

    税法规定,因已过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上述租金收入应计入2004年收入,与会计处理一致。因此,甲公司申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

    例3:甲公司于2004年7月1日发现,2003年漏计了一项固定资产折旧200000元,所得税申报中也没有包括这笔费用。假定甲公司采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相关准则规定,甲公司漏提折旧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2003年的收益和有关账目。调整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0

      贷:累计折旧200000.

    税法规定,甲公司2003年漏计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允许转移到2004年补扣。因此,甲公司申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从会计上讲,漏计的折旧本是一项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可作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年度转回,但由于税法规定其不得补扣,从而变成了永久性差异。因此,会计上不需要调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或“递延税款”科目。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0.

    四、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

    例4:甲公司于2004年3月10日发现,2003年漏计了一项租金收入200000元,将其挂在了“预收账款”科目,所得税申报中也没有包括这笔收入。假定甲公司采用递延法核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至2004年3月10日未完成200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3年会计报表也未对外报出。

    由于甲公司发现2003年漏结转的租金收入时会计报表尚未对外报出,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调整2003年的收益和有关账目。调整分录为:

    借:预收账款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0.

    调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66000元(200000×3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6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0.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余额134000元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4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34000.

    税法规定,甲公司在200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2003年度的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一致。因此,甲公司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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