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发达国家税务会计模式
一、英美的税务会计模式
英美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财税分离模式,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受税法的约束。纳税人的税务事项由税务会计另行处理,无须通过对财务会计的纳税调整来实现。这种税务会计模式形成的社会环境因素有如下几点:
1. 经济体制环境。英美的经济体制被认为是“自由式”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不直接干预经济,其投资体制以企业为主,由市场决定供求,证券市场极为发达。其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股份制企业为主,遵循公认会计原则。这决定了企业的纳税按税法进行,而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2. 法律环境。英美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本身,成文法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适用的法律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释。作为法律之一的税法也不例外,所以法律对经济的约束较笼统、灵活,而没有系统、完整地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
3. 会计核算规范管理形式。英美的会计核算管理形式是民间型,像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为自律机构,会计核算规范以公认会计原则为核心,立法对会计规范无直接影响,其财务报告体系从财务报表到会计信息披露,都是基于对投资者信息的有用性,全面反映与投资决策和现金流量相关的会计信息。
4. 会计职业队伍的力量。由于英美国家政府的权力相对较分散,政府对会计管理体制的影响较弱,所以国家对会计监督体系十分重视;另外,英美的会计职业被认为是有发展前途的职业,会计人员的地位较高,他们大多素质高,敬业精神强,薪水优厚;再加上股东集团的力量,因此注册会计师被看成是经济警察,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英美属于投资者导向的会计模式,这种会计模式强调会计要保护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其财务会计遵循公认会计原则,不受税法约束,会计计价方法和标准基本上反映了会计科学的客观性,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公允、真实。因此,为了适应纳税的需要,相应地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完全脱离公认会计原则,以税法的目标为基础,从税基的计算到税款的交纳始终贯彻税法规定的专门会计系统——税务会计。
二、法德的税务会计模式
法德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财税合一模式,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这种税务会计模式形成的社会环境因素有如下几点:
1. 经济体制环境。法国的经济体制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通过经济计划干预经济。其投资体制以企业为主体,但与英美不大一样的是由于证券市场不发达,政府在投资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公有化比重高,企业的资金来源很大一部分是政府向公众发行的公债收入。其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小型家族企业为主,但国有企业几乎垄断了交通、能源、通讯、运输等重要的国民支柱产业。而德国的公司大部分由银行控制或拥有。所以,法德对会计信息的公允、真实性要求相对较弱,会计的主要目标是满足国家对税务管理的需要。
2. 法律环境。法德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实行这种法系的国家政府往往通过完备的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法国的企业财务会计的规范化就受到了诸如公司法典、证券法典和税法典的影响,所以,法德的会计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企业的自主权受到了很大限制,财务会计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税法的影响。
3. 会计核算规范管理形式。法德的会计核算管理形式是行政型的,像法国体现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总计划”由国家会计委员会制定,该委员会由政府组织与控制,在企业会计信息处理原则上主要维护政府的利益。“会计总计划”继承了大陆法系法典统一的传统,从会计基本原则、业务处理方法、会计账户到财务报表等,无一遗漏。
4. 会计职业队伍的力量。由于法德中央政府权力相对集中,政府在会计管理中的力量相对强大,在会计的管理体制上,表现为政府在会计规范中占主导地位;另外,由于缺乏强大的私人股东集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远小于英美国家,所以法德国家的会计职业队伍的力量、规模以及能力都较弱,这为会计与税法的协调提供了条件。
法德属于政府(税收)导向的会计模式,这种会计模式强调会计要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服务,所以其财务会计受税法约束,强调为政府税收服务。其纳税申报必须与提交给股东的财务报表一致,税法的任何变动都会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的内容和形式。相对而言,财务会计信息对股东、债权人、企业管理当局的相关性(有用性)则不够,但由于政府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亦是税收利益的既得者,所以在这一点上影响不大,企业应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相差也不大,没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
三、日本的税务会计模式
日本的税务会计模式既不像英美那样财税分离,也不像法德那样是典型的财税合一,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依据税收法则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的会计,也就是说其税务会计是一种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形成这种税务会计的社会环境因素如下:
1. 经济体制环境。日本的经济体制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干预经济,推行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证券市场较为发达,但其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集团内部、国内银行和国际资金,而本国的国民投资较少。企业的组织形式多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但规模都较小。大公司多为集团公司,或为大财团控制或依附于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但它们的股份很少上市交易。所以政府、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都对财务会计信息有所要求。
2. 法律环境。日本的经济立法全面,近乎大陆法系。就会计规范而言,起重大作用的法规是商法、证券交易法、税法和会计准则。商法、证券交易法不仅仅是法律,而且是会计规范的具体条文,有关会计的核算、会计账户以及会计报告的编制、格式、审计要求等都有规定。会计准则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原则性的内容较多,事实上是对商法、证券交易法及税法的补充。所以,日本的会计处理是一种法律规范,但由于税法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日本的税务会计不可避免地呈现出纳税调整的形式。
3. 会计核算规范管理形式。在这方面日本兼有立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制定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评议会就是一个行政性的机构。由于商法和证券交易法对会计核算的规范较详细,所以会计准则并不涉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在日本,找不到类似于美国的一整套会计准则,也找不到类似于法国的“会计总计划”。所以说日本的税务会计是一种没有完整理论框架指导的“会计方法体系”。
4. 会计职业队伍的力量。由于日本政府不像法德那样对会计的影响较强,也不像英美那样不直接影响会计的管理体制,而是与私人股东集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形成一种均势,所以其对注册会计师的需求以及会计职业队伍的力量都介于法德与英美之间。
日本属于企业导向的会计模式,这种会计模式强调会计为企业管理服务,其财务会计准则制定的宗旨就是要促进企业会计方法的统一,并希望以此吸引国外资金,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公平税负。但会计准则只是商法、证券交易法和税法的补充,日本的财务报告体系在商法的要求下面向债权人,在证券交易法的要求下面向投资者,在税法的要求下面向税务机关,所以企业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必须一致。这也就使得日本的税务会计表现为依据税法对商法和证券交易法规范的财务会计进行调整的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