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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筹划

  税法对来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和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在征收消费税时作了不同的规定。国税发[1994]267号《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来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办法》还规定,金银首饰的修理、清洗业务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

  上述三类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很难区分,纳税人应当根据金银首饰具体业务的内容如实申报,既不能把修理、清洗业务误作翻新改制申报纳税,也不能把翻新改制业务误作带料加工而多申报缴纳消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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