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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均衡发放可节税

  关于数月奖金如何征税的问题,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职工甲和乙,2001年12月份甲取得工资收入600元,年终奖金8000元;乙取得工资收入1200元,年终奖金8000元。

  则

  甲应纳税额=(8000-200)x20%-375=1185(元)

  乙应纳税额=[(1200-800)x 5%-0]十(8000x 20%-375)=20+1225=1245(元)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数月的奖金在一个月发放必然导致税负增高。如果上述奖金按月平均发放,那么每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必然降低,税负就会减轻。以甲为例,如果平均每月发放奖金666.67元,则甲全年应纳税额=[(600+666.67-800)x5%-0]x12 =23.33x12=279.96(元),节省税额1185-279.9=905.04元。

  应当说明:企业设置奖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职工努力工作,有些奖金可能需要等到年终对职工全年工作业绩考核以后才能发放。对这种情况,企业可以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拉差距"、"拉档次"在年终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获得减轻。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的特点,合理设置工资管理制度,既可达到奖勤罚懒,充分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又能达到降低职工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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