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限是: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