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目的:遏制不正当管理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治理早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一个关键词。尤其是随着若干知名企业高管相继出现问题而落马,或者个人被绳之以法,或者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人们不得不考虑如何给公司治理重新定位,以及如何避免它徒具形式之类的问题。公司治理到底是以股东为中心,还是将治理主体扩大为所有体益相关者?是应当保护物权,还是应当兼顾“人权”?公司治理是依赖机构还是依靠机制?如何避免公司治理的“形式化”?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要解答上述问题,难免见智见仁。其实,要想正确回答上述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什么。只有明确了实质性的目标或者任务就是要遏制不正当管理,实现公司治理的正确定位后,相关问题才有望有一个正确的安排。
公司治理具有自己特定的价值目标
公司治理是不是要使企业赢利?这是在企业讨论现代法人治理时常常会碰到的责难。如果回答是,那么它就没有必要存在,因为职业经理人的任务正致力于此;如果回答不是,那它同样没有必要存在,因为设立公司主要是为了赢利或者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能带来赢利的活动就没有在公司内部存在的必要。为了避开这种两难境地,必须避开这种问题本身所设置的“陷阱”。这种陷阱就是,在公司、企业中似乎只有效率、效益之类的唯一目标,没有公平、公正的价值指向。而恰恰正是后者出现的种种弊端,使得治理的任务突现出来。
从根本上说,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和存在的内在要求是源于法人产权制度形成的新情况。公司法人制度与法人产权的形成,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商品经济需要的一次产权创新。在法人产权的形式下,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实现了最充分的分离,以最大可能的追求公司的效率与效益目标。在这种情况下,由职业经理人(以下称管理者)掌控经营管理权,拥有能够独立支配、营运本公司资产为主要内容的权能是必要的,但需要强调的,这是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或控制。作为所有者,之所以肯把这种权能让渡出来,委托出去,当然是基于管理者既懂科学管理(会管理等)又能坚持正当管理(善意管理等)的假设,相信交给专门人才管理比自己直接掌控要好好多。
然而现实并不像所有者假定的那样,出现了诸多管理者“败德”的现象,管理者在对他人资产进行支配或控制,出现儿卖爷田不心痛、穷庙富方丈之类的情况,侵犯了所有者的利益,使相关利益主体不能公平的受偿或者分享企业赢利,治理问题于是才浮出水面。一般说来,管理者会不会管理应当有经济指标之类的客观依据,可以通过对管理者的选择或再选择来决定,既使出现亏损也是应当承担的风险,尚不能在管理者仍在职在位的情况下进行治理。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并不总是成比例增长的,当面临多种选择而又由管理者自主选择时,管理者作出对个人有利的选择并不困难,他完全可以在外人不知时牺牲整体利益,将个人利益内部化,这就存在着管理者是否在进行善意管理问题。这时仍然让相关利益主体把自己利益的损失当做市场风险承担显属不公平,管理者也没有理由拒绝委托者实施委托后的“横向干涉”,治理才显出它的必要性。如果说公司管理的价值指向是赢利性的话,那么公司治理的价值指向则是赢利的合法和赢利后分配的正当性。
但是历史不可能后退,两权分离的趋势不可逆转,所有者既然做出了这种无奈或者是明智的选择,也只能在既定的现代法人产权制度下进行治理,尤其是在承认管理者确有比自己更强的管理能力的前提下进行治理。那么剩下来的只能是对管理者的管理是否正当进行治理了,因为每个利益主体都有权利对此做出独立的判断。由此可见,治理的任务不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不是直接关注企业的赢利,那是实行两权分离后,交由管理者完成的任务,治理的任务是为了保证管理者管理的正当性,最大限度地遏制不正当管理。也就是说,公司治理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赢利,但它确有存在的必要,这是实践发展的逻辑。至少从我国企业现阶段发展水平来看,公司治理存在的意义就类似于在公司制中反腐倡廉,从源头上遏制不正当管理。
公司治理关注管理者管理的正当性,并不是纯粹的道德说教,而是从利益的获得和分配是否合乎游戏规则为现实依据的利益之争。当管理者通过管理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时候,认定其为不正当管理,对其加以遏制难免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这里所谓的游戏规则,当然要有一定的社会标准,但主要是由企业内部相关利益主体共同认定的标准为依据,当公司以股东为中心时,主要以股东的意志为主导,当公司风险的承担者扩大到其他相关主体时,则应当尊重更多主体的意愿。毫无疑问,它不能仅以管理者的个人或单方面的辩解为依据。同时也要以事实为依据,也就是说,管理者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管理,要看他是否通过或者企图通过职务行为获得看得见摸得着的不正当利益,不能以主观猜测和臆造为依据,那样可能会加大公司治理的成本,无助于企业的健康运行。
公司治理的直接目的虽然不是为了赢利,仍然与赢利有关。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应当提供能够规制管理者义务的机制,以防止他们滥用管理权,对不正当管理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从而确保他们为广义上的公司的最佳或最大利益服务。当公司得到了一定的利益回报的时候,在公司内部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使相关利益主体都能够合理分享公司赢利的好处,当然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增强投资者信心,从而奠定组织利益最大化的基础,增加企业赢利的新的机会。公司治理不主张杀鸡取蛋式的赢利,可以为了持续赢利而不惜牺牲眼前利益,做出必要的调整,甚至要“挥泪斩马谡”。但它并不是不关心赢利,其终极目标仍然是为了赢利,即在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上,步入可持续发展的健康轨道。假如它不具有自己特定的价值目标,不能以自己特殊的方式促进企业赢利的话,它就没有在企业独立存在的价值。
治理应当与管理实践同步前行
如同公司管理由具体的机构和自然人执行一样,公司治理也应当有自己的具体机构和代理人,否则对管理者的管理进行管理只能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在现行公司制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本身就是一种建立在现代产权基础上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但治理并没有形成独立人格。虽然我们也可以设想由这种“机制”完成公司治理的任务,但“机制”不能总是处于一种弥散状态,而且管理者显然也属于这种“机制”范畴之内,甚至可以掌控这种“机制”。那么这时的公司治理就仅仅成了管理者个人的自我管理,这是与设立公司治理的动因是不相容的。因此,公司治理必须由具体的治理者承担,与管理者“分庭抗礼”,即将治理的任务交由一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具体的操作,对治理的力量进行有效的整合。治理者的形成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可以由董事会承担,也可以将工会、监事会等整合为统一的治理机构;既可以由董事长担纲,也可以专设独立董事把关等等。但是,在我国稍具规模的企业中,治理者与管理者最高执掌人不应由一人兼任,像所谓的CEO那样,这一点应当予以明确。具体的治理者与管理者虽然应当“分庭抗礼”,但关注的同样都是公司的事业,治理必须与管理实践同步前行。
公司治理者与管理者任务不同,不能直接从事企业的一线管理,但它它又不能脱离一线管理。它实际上是对管理者的管理进行的管理,或者说是对管理者做事原则的管理。相关利益主体总是希望管理者按照正当的价值取向行事,但是又不能代替管理者行事,只能通过治理者根据管理者的行为和其他外在随机因素的变量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及时有效地遏制不正当管理,与管理者抗衡,以发挥实际的治理作用。
对管理者做事原则的管理,无非是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状态下进行。相对于遏制不正当管理,事前的治理主要是做好教育和预防工作,例如修订游戏规则和强化规则意识等等。事后的治理主要是对不正当管理造成的损失进行清理,通过不同的途径追偿。在一定的道德和法治环境下,事前和事后的治理既使没有专门的公司治理机制也可以完成,此前也是这么做的。专门的公司治理之所以产生以及它之所以有独立存在的意义,而不是流于形式,正是需要强化事中的治理。在不正当管理正在进行当中,就对管理者的管理施加积极的影响,遏制不正当管理,这当然才是公司治理的理想境界。治理者要想在事态发展过程之中完成对管理者进行管理,遏制不正当管理,达到公司治理的理想境界,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是必要的:
努力消除信息的不对称。企业由“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管理者作为内部人掌握着相当的信息优势;而中小股东等相关利益主体之所以处于弱势地位,则主要与信息不对称有关。治理者要想保护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相关主体的正当利益,就要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管理者也没有理由对治理者设置信息壁垒。一方面,信息是可以共享的,管理者将经营信息提交治理者分享,并不会减损信息的价值,也不会影响自己对信息作出正确的反映。另一方面,治理者与管理者在公司整体利益上是一致的,敏感信息既使属于商业秘密也应当由公司拥有,并不存在需要向治理者保密的问题。相反,让治理者见证信息演变,本身就有助于民主决策,可以防止暗箱操作。
治理者应通过必要的程序制约管理者的管理。作为对公司日常经营信息的关注,治理者与管理者的侧重点不同。治理者不需要掌握直接处理信息的权利,只有当管理者怠于或疏于处理某种信息,某种处理涉嫌不正当时,治理者才能站出来发挥自己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要通过既定的程序产生应有的效果,而不能随意干涉管理者的工作,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这也并不意味着管理者可以自行其事,他也必须按照既定的程序听取治理者的意见,执行共同议决的事项,达到有效制衡,各负其责,协调运行的效果。
治理者必须承担不正当管理损害后果的相应责任。如果不对治理者采用相应的奖惩措施,他也可能缺乏持续遏制不正当管理的动力。一般说来,治理者自己不大可能直接从事不正当管理而谋利,但他有可能对不正当管理“视而不见”,或者与管理者串通一气,共谋不正当利益。这时,应当让治理者与管理者一起对不正当管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治理者能够证明自己起到了“遏制”的作用,那么就在他可以证明的范围内免责,否则既使实际损失并不大,也可以适当加大对治理者的处罚力度。
治理者应当对管理者的随机处置拥有有限的否决权。无论公司的决策如何审慎和正确,由于市场行情的瞬息万变,都不能不赋予管理者随机处置的权力。在这种由管理者单方面决定的情况下,如果管理者实施了不正当管理而让治理者承担风险,显属不公平。因此可以考虑赋予治理者有限的否决权,否决管理者可疑的随机处置。而这种否决之所以有限,是考虑到管理者与治理者相持不下,而形势又要求公司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时,则以管理者的意志为准先予执行。不过,当管理者行使先予执行权的一定时日内,应当提供自己的随机处置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在避免了相互扯皮的同时,依然可以对不正当管理产生一定的遏制作用。
在相互对弈中遏制不正当管理
勿庸讳言,公司治理问题的存在,是对管理者善意人格假定的否定,管理者对此颇有烦言也是可以理解的。正是因为治理者的存在不以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在不正当利益的诱惑下,不正当管理又总会以这样那样的形式顽强地表现出来,以种种规避的形式与治理者对弈。由于管理实践的丰富多彩,治理者也不可能设计出一套固定的程序,对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管理进行自动识别。借鉴国外先进的公司治理经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无论是形似还是神似,在实践中,对不正当管理的遏制往往需要治理者以一招一式的胜算避开管理者有可能设置的一个个新的不正当管理的陷阱。
治理者必须不断识别不正当的经营策略。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管理者为了推动企业发展,实现预定的经营目标,往往要讲究竞争艺术,采用适当的竞争策略。这既是现实对管理者提出的要求,又是企业赋予管理者的责任。但是我们不能反过来推断所有的竞争策略都是正当的,当管理者有意追求不正当利益时,往往会将不正当管理以无可奈何的竞争策略的形式表现出来。治理者没有理由阻止管理者实施灵活的经营策略,但应当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区分不正当管理与必要的经营策略的界限。做到这一点也并非不可能,尽管经营策略表现的不够规范,但如果离开市场规范走得太远,那就脱离了正当管理的轨道。而且任何经营策略都有最终的受益者,如果最终受益者不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策略加以制止是完全必要的。
与不正当的经营策略对弈,应当掌握其尺度与火候。经营策略追求的往往是超常规发展,表现为表面的顺利和繁荣,而表象下面可能蕴含着“陷阱”,治理者必须在一时的超常规成长表象下使企业步入“陷阱”之前,提醒和促使管理者放弃侥幸心理。例如,管理者如果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产品,或许可以带来一时的销售业绩;而一旦遭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查处,最终的损失还是得有公司承担。既使躲过了一时的查处,也有可能使公司步入创新能力蜕化的陷阱。又如,在寻求合作伙伴时,管理者如果以社会风气为由,把过多的精力用在“应酬”上,在“感情投资”中进行违规操作,或者以维护企业形象为由进行豪华的“职务消费”,这就有可能使企业陷入现金流中断的陷阱以及资源能力耗竭的陷阱,是切不可当做经营策略予以默认的。
治理者应当维护企业发展各项指标的综合平衡。
如前所述,公司治理的直接目的虽然不是为了赢利,又是为企业的持续赢利服务的,这反映在经济指标上就是要掌握各项指标的综合平衡,而不是只顾眼前赢利一个财务指标上。而管理者最关心的恰恰是他任期内的赢利指标,这或许不是什么坏事,却容易形成一定的误区。例如,管理者如果不顾机器的负荷与磨损限制,在不增加投入的情况下加速生产,不顾诚信而猛“宰”意欲长期合作的客户,不顾职工的福利保障只维持最低的工资,既使在企业潜伏危机的情况下,拼凑利润指标也并非难事。管理者经过技术性的处理,使得收入与利润指标虚高,他就有望获得与此项指标相挂钩的高薪与丰厚奖金。这种利益虽然不能完全属于不正当,但其获取的方式则肯定不正当。如果管理有意谋取某种不正当利益,利用突出某个数字的方式加以掩饰,也容易与治理者进行智力游戏。治理者要想完成自己遏制不正当管理的任务,就离不开综合平衡各项指标。
综合平衡各项指标,其前提是科学制定指标体系,坚持多元化的标准,对企业发展进行多方面的考核,促进综合平衡,保证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例如把“平衡计分卡”作为公司治理的工具,从“财务、顾客、内部、学习”四个向度考核公司业绩,由此掌控企业成长速度与成长质量的平衡,收入成长与利润成长的平衡,有形资产成长与无形资产成长的平衡,内部成长与外部成长的平衡等等,努力减少不正当管理滋生的空间,防止不正当管理损害的漫延。
治理者应当为“创新”风险承担一定的警戒任务。
不正当管理的探头与对不正当管理的遏制,并不是管理者与治理者同一招数的轮番重复,往往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智力角逐,许多新的招数往往是在管理创新中演绎出来的。管理创新本来是一种积极现象,但它同样具有两面性,有可能被用作进行不正当管理的幌子。既使管理者不是有意用来推行不正当管理,也不能完全排除管理创新可能产生的风险。在可能产生的风险与必须付出的“学费”之间,是否会被不正当地利用,是治理者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治理者没有理由阻碍管理创新,但是他必须不断地用先进的管理思想武装自己,提高风险识别、监控能力,拿出规避由此可能产生的不正当管理的措施,防患于未然,使管理创新所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不至于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
一般说来,进行管理创新既使出现失误或重大失误,也不能直接认定与不正当管理有关,但是不论管理如何创新,依然存在着人流、物流、资金流,都有一个资源重组的结果,如果其中存在着不公正、不规范的现象,则可能属于钻管理创新的空子,实施了不正当管理。治理者在其间发挥作用,关键不是听管理者如何说,而是看他如何做。在支持管理创新的基础上,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管理创新所要付出的代价控制在相关主体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使管理创新的受益者确实为企业做出了必要的贡献,而不是相反。如果管理创新只是为了赶时髦,瞎折腾,甚至是为了逃避责任,转嫁危机,有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和资产流失,治理者则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坚决予以制止。
有必要说明的是,通过公司治理遏制不正当管理并不是刻意与管理者过不去。同样,并不是所有的管理者都总是企图与治理者对弈,两者的总体目标应当是一致的,共同向股东大会负责。在严格的治理环境下,当管理者认识到通过不正当管理谋取不正当利益风险太大,成本太高时,才有可能放弃侥幸心理,将自己的聪明才智真正用在科学管理上。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科学管理自然是唯一正当的选择,如同产品质量“挑刺出精品”一样,严格治理下才能出真正优秀的管理。对某种管理行为,治理者不能认定它为不正当管理时,那么它就是正当的,治理者就应当倾力支持。这既是对不正当管理的遏制,也是对正当管理的保护,最终获得的是管理与治理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