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创业投资五大问题
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中小企业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促进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积极采取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在政府支持下,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较快。2003年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到全部企业总数的99%以上。城镇就业人口有75%以上在中小企业,GDP的60%由中小企业创造。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遇到了很多困难,这其中,既有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政策、体制上的一些障碍。
2004年6月23日,在国家发改委、美国商务部联合主办的“2004年中美中小企业与创业投资论坛”上,中美两国政府部门的高层人物、官员以及创业投资领域的专家共同为中国中小企业与创业投资把脉,为其发展中遇到的5大问题提出了解决之道。
问题一
中小企业融资难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创业投资机制建设相对滞后,创业投资的发展刚刚起步。据统计,到2003年末,全国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只有200多户,可用资本总规模仅为500亿元。由于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在非常有限的创业投资资本中,用于中小企业投资的不足30%,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金融监管部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以采劝三步走”。首先,促进金融体系改革和金融工具的创新,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有秩序地发展地方小银行和民营信贷机构,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贷款条件、贷款方式、贷款品种以及审批程序。其次,帮助中小企业提升信用水平,政府要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以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再次,注重发展资本市场,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认为,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应准确定位,针对中小企业风险和收益特点,设计创新产品,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地方金融机构熟悉当地情况,最容易掌握当地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前景以及信用水平,能较好地克服信息不对称及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准确定价,因而能更适合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分布状况来看,当前总体上不宜再发展新的地方商业银行,而应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或吸引民间资本,将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进行重组改造,改善其股权结构,完善其公司治理和增强其经营活力,以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唐双宁还认为,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同业协会等服务体系,将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以市场为基础,政府发挥引导作用,用开发性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许多国家的成功惯例。在美国有以中小企业署为核心的开发性金融体系,日本有8个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韩国是由政策性银行、各种基金和二板市场组成中小企业开发性金融体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在谈到开发性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时认为,通过利用开发性金融的融资优势,可以推动创业投资企业的制度建设,整合体制资源取得盈利。
解答:为了完善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更充分地发挥中小企业推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中国应加快建立创业投资机制。
问题二
创投企业组织形式
目前,中国创业投资企业仅限于按公司形式设立,按有限合伙设立尚有一定障碍。从国外情况看,既可按公司形式设立,也可采取有限合伙形式。如何通过立法冲破障碍,探索适合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理事长厉以宁认为,从长远看,有必要修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使之适应于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有限合伙的需要。“但鉴于全面修改这两部法律非一日之功,目前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10部委正依据《公司法》中‘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来建立适应创业投资基金要求的法律制度,也不失为一种现实选择”。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司长、《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起草小组组长张东生透露,正在拟议中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把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形式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同时张东生也表示,草案也为今后按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了预留空间。而且,为保持与投资体制改革方向的一致,草案将不准备采用审批制或核准制,而是采用备案制,但实行备案制的企业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为避免一些并非真正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以“创业投资”之名,享受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政府在对创投企业给予必要政策扶持之前,首先将对创业投资企业“正名”,给予明确的法律界定。为体现国家发展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并引导其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意图,草案还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主要资金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创业企业,而不得从事股票和房地产等非创业投资业务。
在国外,对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证券的私募,通常都是通过《证券法》来调整的;但我国在制定该法时只考虑到调整证券的公募,导致创业投资企业还很难按私募方式设立。为此,厉以宁表示有必要对《证券法》相关内容进一步修改,以解决创业投资企业的私募问题。
解答:应尽快修改和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为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护。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可以运用《公司法》等法律中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研究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设立提供特别法律保护。
问题三
扶持政策
创业投资在运作过程中,既面临所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也面临所投资企业的道德风险,需要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从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国家要运用财政金融政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发展。2002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又规定,国家要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具体如何实施?
利用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2003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从法律上明确了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有3个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支持中小企业的最主要手段是税收政策,这可以让所有的中小企业从中获益,是最公平、最透明的激励政策。对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规定限额的企业,实行低档所得税率;对新办第三产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减、免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支出政策。《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法律规定,我国财政在国家财力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相应安排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在服务体系建设中,重点是对公益性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辅导、培训、信息服务、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等予以支持。
政府采购。目前,有关政府部门正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允许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向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所筹得的长期资金用于股权投资,在解决双重征税的基础上,给予税收政策扶持。
厉以宁认为,还应进一步修改《保险法》、《银行法》,为保险资金和银行资金小比例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提供法律依据。
解答:应尽快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扶持体系,在解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双重征税等问题的前提下,研究制定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问题四
政策性创投基金的设立模式
运用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参股等方式,引导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前期的中小企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如何发挥政府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
1998年,在国内外很多人士建议下,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决定引入创新基金这种新的支持方式。由科技部与财政部共同组织,1999年5月创新基金正式启动。通过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创新基金共受理申报项目20449项,立项资助4946项,资助总金额33亿元,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已经开始显现。根据初步统计,在已经完成验收的1690个项目中,创新基金共资助9.1亿元,资助后的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69.2亿元,增长了14倍,上缴税金达到33.3亿元,增长了18.5倍,新增加就业人数6.7万人,增长了1.5倍。
科技部副部长马颂德认为,创新基金还存在3大渠道不畅的问题:创新基金在引导、调动金融资本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渠道还不很通畅;创新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结合还不够,彼此没有形成相互衔接的资金链条;创新基金与科技金融中介机构结合不够,彼此未能形成合理、高效的分工体系。
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健钧认为,一般性创业投资基金往往要等企业进入“扩张期”之后才会投资;而在“种子期”,创业资本通常不对其投资。因此,设立各类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来弥补创业活动的资本缺口,成为发展创业型经济的必然选择。刘健钧建议,在鼓励和规范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同时,尽快设立国家或中央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考虑从正在研究设计中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也可以另行安排专项资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宜再以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模式,而主要以参股支持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方式运行。同时,为确保接受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的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能够更多地投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应规定其对处于两个阶段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解答:通过设立规范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问题五
退出机制
2004年6月正式推出“中小企业板”,一批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将获得上市机会,但这只是迈出了创业板市场建设的第一步。如何开辟多元化的创业投资退出通道?
厉以宁认为,通过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创业投资提供多元化的退出渠道,应遵循一个战略、一个原则:按照“两步走”战略,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发挥创业板市场对创业投资推出的主渠道作用;按照“先增量,后存量;先场外,后场内”的原则,稳妥解决法人股流通问题,发挥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对创业投资退出的应有作用。
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熊焰认为,政府还应积极扶持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为创业投资提供多元退出渠道。目前,全国已建立了近百家不同程度、不同规模的产权交易市场,为各类中小企业重组、产权出让等提供交易平台。
解答:以“中小企业板块”的设立为起点,按照既定的两步战略,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尽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创业投资提供多元退出通道。
在政府支持下,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较快。2003年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到全部企业总数的99%以上。城镇就业人口有75%以上在中小企业,GDP的60%由中小企业创造。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遇到了很多困难,这其中,既有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政策、体制上的一些障碍。
2004年6月23日,在国家发改委、美国商务部联合主办的“2004年中美中小企业与创业投资论坛”上,中美两国政府部门的高层人物、官员以及创业投资领域的专家共同为中国中小企业与创业投资把脉,为其发展中遇到的5大问题提出了解决之道。
问题一
中小企业融资难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创业投资机制建设相对滞后,创业投资的发展刚刚起步。据统计,到2003年末,全国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只有200多户,可用资本总规模仅为500亿元。由于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在非常有限的创业投资资本中,用于中小企业投资的不足30%,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金融监管部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以采劝三步走”。首先,促进金融体系改革和金融工具的创新,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有秩序地发展地方小银行和民营信贷机构,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贷款条件、贷款方式、贷款品种以及审批程序。其次,帮助中小企业提升信用水平,政府要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以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再次,注重发展资本市场,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认为,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应准确定位,针对中小企业风险和收益特点,设计创新产品,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地方金融机构熟悉当地情况,最容易掌握当地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前景以及信用水平,能较好地克服信息不对称及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准确定价,因而能更适合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分布状况来看,当前总体上不宜再发展新的地方商业银行,而应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或吸引民间资本,将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进行重组改造,改善其股权结构,完善其公司治理和增强其经营活力,以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唐双宁还认为,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同业协会等服务体系,将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以市场为基础,政府发挥引导作用,用开发性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许多国家的成功惯例。在美国有以中小企业署为核心的开发性金融体系,日本有8个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韩国是由政策性银行、各种基金和二板市场组成中小企业开发性金融体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在谈到开发性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时认为,通过利用开发性金融的融资优势,可以推动创业投资企业的制度建设,整合体制资源取得盈利。
解答:为了完善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更充分地发挥中小企业推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中国应加快建立创业投资机制。
问题二
创投企业组织形式
目前,中国创业投资企业仅限于按公司形式设立,按有限合伙设立尚有一定障碍。从国外情况看,既可按公司形式设立,也可采取有限合伙形式。如何通过立法冲破障碍,探索适合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理事长厉以宁认为,从长远看,有必要修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使之适应于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有限合伙的需要。“但鉴于全面修改这两部法律非一日之功,目前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10部委正依据《公司法》中‘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来建立适应创业投资基金要求的法律制度,也不失为一种现实选择”。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司长、《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起草小组组长张东生透露,正在拟议中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把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形式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同时张东生也表示,草案也为今后按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了预留空间。而且,为保持与投资体制改革方向的一致,草案将不准备采用审批制或核准制,而是采用备案制,但实行备案制的企业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为避免一些并非真正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以“创业投资”之名,享受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政府在对创投企业给予必要政策扶持之前,首先将对创业投资企业“正名”,给予明确的法律界定。为体现国家发展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并引导其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意图,草案还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主要资金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创业企业,而不得从事股票和房地产等非创业投资业务。
在国外,对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证券的私募,通常都是通过《证券法》来调整的;但我国在制定该法时只考虑到调整证券的公募,导致创业投资企业还很难按私募方式设立。为此,厉以宁表示有必要对《证券法》相关内容进一步修改,以解决创业投资企业的私募问题。
解答:应尽快修改和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为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护。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可以运用《公司法》等法律中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研究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设立提供特别法律保护。
问题三
扶持政策
创业投资在运作过程中,既面临所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也面临所投资企业的道德风险,需要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从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国家要运用财政金融政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发展。2002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又规定,国家要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具体如何实施?
利用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2003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从法律上明确了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有3个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支持中小企业的最主要手段是税收政策,这可以让所有的中小企业从中获益,是最公平、最透明的激励政策。对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规定限额的企业,实行低档所得税率;对新办第三产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减、免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支出政策。《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法律规定,我国财政在国家财力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相应安排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在服务体系建设中,重点是对公益性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辅导、培训、信息服务、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等予以支持。
政府采购。目前,有关政府部门正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允许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向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所筹得的长期资金用于股权投资,在解决双重征税的基础上,给予税收政策扶持。
厉以宁认为,还应进一步修改《保险法》、《银行法》,为保险资金和银行资金小比例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提供法律依据。
解答:应尽快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扶持体系,在解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双重征税等问题的前提下,研究制定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问题四
政策性创投基金的设立模式
运用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参股等方式,引导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前期的中小企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如何发挥政府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
1998年,在国内外很多人士建议下,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决定引入创新基金这种新的支持方式。由科技部与财政部共同组织,1999年5月创新基金正式启动。通过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创新基金共受理申报项目20449项,立项资助4946项,资助总金额33亿元,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已经开始显现。根据初步统计,在已经完成验收的1690个项目中,创新基金共资助9.1亿元,资助后的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69.2亿元,增长了14倍,上缴税金达到33.3亿元,增长了18.5倍,新增加就业人数6.7万人,增长了1.5倍。
科技部副部长马颂德认为,创新基金还存在3大渠道不畅的问题:创新基金在引导、调动金融资本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渠道还不很通畅;创新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结合还不够,彼此没有形成相互衔接的资金链条;创新基金与科技金融中介机构结合不够,彼此未能形成合理、高效的分工体系。
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健钧认为,一般性创业投资基金往往要等企业进入“扩张期”之后才会投资;而在“种子期”,创业资本通常不对其投资。因此,设立各类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来弥补创业活动的资本缺口,成为发展创业型经济的必然选择。刘健钧建议,在鼓励和规范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同时,尽快设立国家或中央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考虑从正在研究设计中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也可以另行安排专项资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宜再以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模式,而主要以参股支持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方式运行。同时,为确保接受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的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能够更多地投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应规定其对处于两个阶段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解答:通过设立规范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问题五
退出机制
2004年6月正式推出“中小企业板”,一批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将获得上市机会,但这只是迈出了创业板市场建设的第一步。如何开辟多元化的创业投资退出通道?
厉以宁认为,通过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创业投资提供多元化的退出渠道,应遵循一个战略、一个原则:按照“两步走”战略,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发挥创业板市场对创业投资推出的主渠道作用;按照“先增量,后存量;先场外,后场内”的原则,稳妥解决法人股流通问题,发挥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对创业投资退出的应有作用。
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熊焰认为,政府还应积极扶持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为创业投资提供多元退出渠道。目前,全国已建立了近百家不同程度、不同规模的产权交易市场,为各类中小企业重组、产权出让等提供交易平台。
解答:以“中小企业板块”的设立为起点,按照既定的两步战略,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尽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创业投资提供多元退出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