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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谈判与化解劳资纠纷

新闻背景:据《新京报》3月16日报道,《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送审稿)》规定,今后,企业职工在涉及包括企业裁员等17项密切关涉自身利益的问题上可以提出与单位方进行协商,而只要有职工提出协商,单位方必须协商,并且由双方各自选任的首席代表谈判。
    
     平等协商是化解劳资纠纷的前提条件
    
     北京市拟出台这样的合同条例,在当下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不少用人单位奉行的是“唯我独尊”的管理方略,在关涉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上,比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时制度、休息休假、裁员等现实问题上,资方永远都处于一种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则处于一种任人摆布和从属的地位,根本没有自己的“话语权”,更甭提参与权。一些用人单位采取的是“高压政策”,动辄以裁员相要挟,“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就走人”甚至成了一些用人单位的口头语。一些劳动者为了生存的考虑,只得忍气吞声,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利益受损,如此的“氛围”,何谈“和谐”?
    
     在利益主体上,劳资双方是平等的,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劳资双方只有平等对话,正视职工的合理诉求,建立良好的对话协商机制,才能产生一种良好的“互动效应”。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有一种平等意识,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前提。
    
     从这个意义上讲,北京市拟出台的合同条例,从制度层面上对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彰显了一种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对广大劳动者来讲无疑是个“利好消息”。惟愿这项制度能够操作好,真正给广大劳动者带来实惠。
    
     细化企业开除职工的标准更重要
    
     笔者以为,出台这样的规定固然重要,但细化企业开除职工的标准则更重要。因为企业开除职工的标准模糊不清,显然才是企业随意开除职工的根源。
    
     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企业开除职工必须遵循的程序,但关于企业开除职工的标准的规定却相当模糊,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比如职工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等等,至于对于什么样才算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和重大损失,却缺乏细致的量化。正是企业开除职工标准的这种含糊不清,才使得企业随意开除职工的行为肆无忌惮。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不解决,企业裁员必须与职工代表协商,这一规定的实际效果势必大打折扣。
    
     由于缺乏明确的细致的标准,企业要找到开除职工的理由其实并不难,而只要企业有合理的理由,职工代表自然不能够反对。对企业的这种貌似合理的理由,职工代表和劳动仲裁部门要是予以认可,显然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要是不予以认可,显然也不利于保护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从而很容易陷入左右为难的两难境地。而只要细化了企业开除职工的标准,大家都依照同一标准行事,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因此,在这些规定之外,政府有关部门还应该基于公平的原则,尽快细化企业开除职工的标准,这对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显然更为重要,也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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