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要为职工上失业保险拒缴主管人受罚
北方网消息:日前,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不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些事业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经核查,一些事业单位确实未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为此,劳动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对这些单位下达了整改指令书,要求这些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补办失业保险手续。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强调,失业保险费是国家法律要求必须进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缴、不缴。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强调,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坐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手续,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凡阻挠、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以及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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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的缴费比率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应税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2、七种情况不能申领失业保险
(一)重新就业的;(二)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等费用;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强调,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坐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手续,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凡阻挠、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以及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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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的缴费比率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应税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2、七种情况不能申领失业保险
(一)重新就业的;(二)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等费用;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