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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扣员工证件最高罚3万

《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规范劳动合同行为,特区内外同样适用
    
     特区内外统一劳动合同、单位拒签合同将被重罚、擅扣员工证件最高罚3万……经过1年多的调研和起草,《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日前出台,并于昨日由市劳动保障局召开论证会以听取各方意见。
    
     劳动合同不再“一市两制”
    
     据介绍,我市已实施10年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目前已滞后,其适用范围偏窄,只能适用于特区内,宝安、龙岗两区不能适用,只能适用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适用法规上的“一市两制”,不利于深圳市劳动关系调整的一致性,不利于形成公平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条例(草案)》属较大市立法,关内关外同样适用,解决了这一矛盾。
    
     《条例(草案)》根据深圳的实际情况,将“三来一补”工厂纳入调整范围,使更多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同时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权益作了保护性的规定:补签、续签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1年,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员工有工伤保险
    
     据了解,餐饮、旅游、零售等行业的非全日制员工几乎占员工人数的40%以上,由于《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非全日制员工在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权益常受到损害。《条例(草案)》突破性地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也纳入调整范围。
    
     《条例(草案)》指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时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报酬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擅扣员工证件最高罚3万
    
     《条例(草案)》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处罚力度,规定:企业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将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未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100元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员工收取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与《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相比,《条例(草案)》对用人单位的罚款力度明显加大。
    
     员工跳槽竞业限制最长3年
    
     为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对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与其在劳动合同中就保守商业秘密进行约定,或单独签保密协议,在有关条款或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活动;并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适当的经济补偿,年补偿金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12个月总劳动报酬的2/3;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双方约定,如无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竞业限制最长不能超过3年。
    
     据介绍,《条例(草案)》根据社会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后,将报市政府审定,再经市人大通过并报省人大批准后,有望年内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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