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10万 保险公司高管就要问责
中国保险业有史以来最为严厉的监管风暴已经悄然而至。早报记者昨日获悉,中国保监会制定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于日前下发到全国各大保险公司及地方保监局负责人手中,业内认为,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业高管问责制的正式建立。
早在去年,业内便对这项法规的研究起草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而2005年12月30日,陷身“汉唐事件”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子公司———中再人寿董事长姚和真和总经理冯宏娟被双双免职,成为保险公司中首例因投资失误而被免职的高管,更让保险业高管问责制有了几分“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味道。
早报记者拿到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显示,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是指:因国有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等相关领导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导致发生保险业重大案件,依照该《办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国有保险机构,是指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控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办法》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贿赂、侵占、骗取保险金等犯罪,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以及因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国有保险机构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同时,对于涉案金额或者实际损失未达到上述标准、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以及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案件,如果影响特别恶劣或者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同样也要追究案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在具体条款中,问责的缘由包括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保险资金发生损失以及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非法关联交易,导致保险资金发生损失等等。
其中,对于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除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外,发案机构上一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也将根据不同情形受到问责。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将追溯至上两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如果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发案机构的上两级机构为总公司以下机构的,其总公司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也将受到问责,情节特别严重的更将对其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权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给予包括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在内的处分。此外,保监会还特别规定,可以同时采取限制薪酬水平等必要措施。
记者注意到,根据该《办法》,即便是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或是已经离退休的相关责任人也将被追究其领导责任,但离退休时间超过五年的除外。
根据规定,该《办法》已于2006年1月25日起正式实施。保监会要求国有保险机构总公司依据该《办法》,制定各公司自己的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在六个月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保监会强调,各公司自行制定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得低于该《办法》的要求。
获悉,除了《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外,保监会研究制定的《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也将发布,该办法将对因监管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早在去年,业内便对这项法规的研究起草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而2005年12月30日,陷身“汉唐事件”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子公司———中再人寿董事长姚和真和总经理冯宏娟被双双免职,成为保险公司中首例因投资失误而被免职的高管,更让保险业高管问责制有了几分“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味道。
早报记者拿到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显示,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是指:因国有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等相关领导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导致发生保险业重大案件,依照该《办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国有保险机构,是指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控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办法》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贿赂、侵占、骗取保险金等犯罪,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以及因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国有保险机构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同时,对于涉案金额或者实际损失未达到上述标准、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以及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案件,如果影响特别恶劣或者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同样也要追究案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在具体条款中,问责的缘由包括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保险资金发生损失以及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非法关联交易,导致保险资金发生损失等等。
其中,对于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除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外,发案机构上一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也将根据不同情形受到问责。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将追溯至上两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如果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发案机构的上两级机构为总公司以下机构的,其总公司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也将受到问责,情节特别严重的更将对其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权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给予包括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在内的处分。此外,保监会还特别规定,可以同时采取限制薪酬水平等必要措施。
记者注意到,根据该《办法》,即便是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或是已经离退休的相关责任人也将被追究其领导责任,但离退休时间超过五年的除外。
根据规定,该《办法》已于2006年1月25日起正式实施。保监会要求国有保险机构总公司依据该《办法》,制定各公司自己的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在六个月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保监会强调,各公司自行制定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得低于该《办法》的要求。
获悉,除了《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外,保监会研究制定的《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也将发布,该办法将对因监管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