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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人才中介公司程序

根据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人才中介公司程序的通知》(沪外资委批字 2002 第0276号)的规定,允许外商以合资或合作的方式在本市设立人才中介公司,合作的中方必须具有从事人才中介资质一年以上,并且信誉良好;中外合资或合作人才中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4万美元。
    
     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人才中介公司的具体程序如下:
    
     1、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人才中介公司,应向市外资委提出立项申请。市外资委收到申请书后,在征得市人事局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申请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向市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市工商局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决定核准或不予核准。
    
     3、企业名称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向市外资委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及章程,市外资委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及章程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向市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申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领取企业代码后,项目单位向市外资委申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项目单位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市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7、凡设立在浦东新区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人才中介公司,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全权授权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征得市人事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由浦东新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
    
     中外合资或合作人才中介公司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必须取得由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否则,不能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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