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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今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可遵照该办法的要求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根据《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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