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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35条详规严选市属国企领导人

具备什么条件的人才能在深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深圳市今天公布了相关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该规定共有三十五条之多,对选拔任用直管企业、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控股公司直属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人员等,均制定了详细的标准。
    
     规定除强调德才兼备外,还要求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一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两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初次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年龄原则上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六岁。对于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有关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学历等方面的要求,破格选拔使用。
    
     规定称,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产生采取推荐与市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市国资委对考察组提供的考察材料及任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做出任用决定。其中,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或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市国资委直接任用,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由市国资委向企业推荐,企业依法定程序产生。
    
     对于企业领导人员职数,规定称副总经理职数不超过四个。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规定同时称,如果企业出现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企业一年内经营业绩大幅度下滑,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将被免职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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