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仲裁请战“二裁终局”
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座谈会今日在深召开
深圳劳动仲裁请战“二裁终局”
本报记者陈娜上午10时从五洲宾馆发回报道在实体化改革先行一步的情况下,约占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案十分之一的深圳市能否突破现行体制试行“二裁终局”,借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座谈会在深召开之际,深圳今日发出“请战书”。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华福周,广东省副省长谢强华,深圳市副市长梁道行出席座谈会。
“二裁终局”:可提高效能减少成本
在劳动争议现行的“一裁二审”审判体制下,当事人必须首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前期仅走完整个仲裁程序就要60天,且不算法院的审判时间。对“二裁终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林风梅的解释是,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欠薪等绝大部分事实清楚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先向辖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对仲裁委员会一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其所作出的复议裁定即为终局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不需再经法院。
在认可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历史作用的同时,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李连刚指出,劳动官司不同于民事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大多属于弱势群体,一旦和用人单位“对簿公堂”,必然会丢掉工作,失去经济来源,劳动仲裁如果成了“马拉松”,当事人最后就算打赢了官司,也拖垮了生活。而深圳乃至全国的实际情况是,打劳动官司的时间普遍超过了民事诉讼,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除了缩短时间,提高效能、减少成本,实行“二裁终局”的另一大好处就是可以突破市区劳动仲裁机构各自为政,互不相干的“割据”现状,便于法律的统一执行,同时建立劳动仲裁的内部监督机制。
公信力:衡量劳动仲裁改革成败标准
深圳一直致力于探索劳动仲裁改革新路。2001年,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在全市机构改革中从劳动行政部门“破壳而出”,突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合二为一”的规定,实行行政职能与准司法职能相分离,开创了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先河。三年来,深圳全市六区均已实现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劳动仲裁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喜人局面:60%的案件通过调解解决了;结案时间从原先最长9个月缩短到2个月;法院对仲裁结果的维持率高达95%以上。
在“二裁终局”方面,深圳意欲再次有所突破。既然经济仲裁能够做到“一裁终局”,为什么劳动仲裁试行“二裁终局”仍步履艰难?林风梅指出,关键在于我们的劳动仲裁机构能不能切实提高处理劳资纠纷的效能,“在立案中强化调解,在审理中突出公正”,赢得群众的好评和信任。“劳动仲裁的权威性不是来自权力而是来自公正、廉明和高效,公信力才是衡量劳动仲裁改革成败的标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指出。
不可否认的是,“二裁终局”目前在全国范围实行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我们建议部里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地区作为劳动仲裁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允许突破现行体制,试行‘二裁终局’”。管林根在致词中的最后一句话意味深远。
深圳劳动仲裁请战“二裁终局”
本报记者陈娜上午10时从五洲宾馆发回报道在实体化改革先行一步的情况下,约占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案十分之一的深圳市能否突破现行体制试行“二裁终局”,借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座谈会在深召开之际,深圳今日发出“请战书”。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华福周,广东省副省长谢强华,深圳市副市长梁道行出席座谈会。
“二裁终局”:可提高效能减少成本
在劳动争议现行的“一裁二审”审判体制下,当事人必须首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前期仅走完整个仲裁程序就要60天,且不算法院的审判时间。对“二裁终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林风梅的解释是,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欠薪等绝大部分事实清楚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先向辖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对仲裁委员会一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其所作出的复议裁定即为终局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不需再经法院。
在认可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历史作用的同时,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李连刚指出,劳动官司不同于民事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大多属于弱势群体,一旦和用人单位“对簿公堂”,必然会丢掉工作,失去经济来源,劳动仲裁如果成了“马拉松”,当事人最后就算打赢了官司,也拖垮了生活。而深圳乃至全国的实际情况是,打劳动官司的时间普遍超过了民事诉讼,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除了缩短时间,提高效能、减少成本,实行“二裁终局”的另一大好处就是可以突破市区劳动仲裁机构各自为政,互不相干的“割据”现状,便于法律的统一执行,同时建立劳动仲裁的内部监督机制。
公信力:衡量劳动仲裁改革成败标准
深圳一直致力于探索劳动仲裁改革新路。2001年,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在全市机构改革中从劳动行政部门“破壳而出”,突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合二为一”的规定,实行行政职能与准司法职能相分离,开创了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先河。三年来,深圳全市六区均已实现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劳动仲裁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喜人局面:60%的案件通过调解解决了;结案时间从原先最长9个月缩短到2个月;法院对仲裁结果的维持率高达95%以上。
在“二裁终局”方面,深圳意欲再次有所突破。既然经济仲裁能够做到“一裁终局”,为什么劳动仲裁试行“二裁终局”仍步履艰难?林风梅指出,关键在于我们的劳动仲裁机构能不能切实提高处理劳资纠纷的效能,“在立案中强化调解,在审理中突出公正”,赢得群众的好评和信任。“劳动仲裁的权威性不是来自权力而是来自公正、廉明和高效,公信力才是衡量劳动仲裁改革成败的标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指出。
不可否认的是,“二裁终局”目前在全国范围实行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我们建议部里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地区作为劳动仲裁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允许突破现行体制,试行‘二裁终局’”。管林根在致词中的最后一句话意味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