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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拟出台高温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气温超过40摄氏度应该停止工作、高温作业中暑视为工伤……昨天下午,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高温劳动保护专家论证会,就《深圳市高温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共有十二条,对高温条件下的工作时间、高温补贴如何发放和防暑降温的措施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表示,《暂行办法》充分听取意见和修改后,将尽快上报市政府。
    
     解决高温劳动保护法规滞后问题
    
     高温天气作业不仅会损害员工的身体,而且也极易发生意外导致事故的发生,但我国对于高温条件下劳动者保护的法规比较滞后,目前只有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订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时隔45年,条例的很多内容与现在的社会经济情况有所脱节。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模糊规定,而没有具体实施细则,也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缺乏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高温关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表示,深圳要做好高温劳动保护工作,也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规定。制定《暂行办法》就是为了解决高温劳动保护法规滞后问题,切实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气温超过40摄氏度应停工
    
     《暂行办法》对高温条件下员工的工作时间做出了五项具体规定:在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40摄氏度时,应停止工作;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39摄氏度时,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38摄氏度时严禁加班加点;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合理安排作业,确保高温作业员工在12点到15点休息,避免因烈日暴晒发生中暑;根据生产工艺流程,采取勤换班等方法,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轮换休息次数。
    
     高温补助最高每人每月100元
    
     在高温期给员工发放高温补助让员工去买防暑物品是部分企业采取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则对高温补助的发放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高温补助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级。露天作业和经常在38摄氏度以上地点作业的员工享受甲级标准,即每人每月100元;经常在35摄氏度以上地点作业的员工享受乙级标准,即每人每月80元;经常在35摄氏度以下地点作业的员工享受丙级标准,即每人每月60元;各单位科室工作人员享受丁级标准,即每人每月40元。高温补助发放的时间为每年5月至10月,且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高温中暑视为工伤
    
     《暂行办法》还明确,员工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可视为工伤,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每年高温到来之前应对高温作业员工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疾病、贫血及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者,应调离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还应免费向高温作业员工提供清凉饮料和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并设立休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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