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将大幅修改劳动合同条例
深圳市将对现行劳动合同条例作大幅修改。修改内容凸显四大特点:将适用范围由特区扩大到全市,增加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调整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和员工可签订保密协议,加大对不签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月3日下午,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召开了《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论证会,来自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法制委、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十余个单位的专家,对劳动合同条例的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介绍,深圳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深圳市人大1994年7月颁布的,1997年5月进行了修订。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方面情况的不断变化,《条例》与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已不能适应深圳市劳动关系形势发展的需要。修改《条例》已经迫在眉睫。
据了解,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一年多的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起草了该《草案》。在经过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后,该局将在今年5月份将《草案》上报深圳市人大。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最快有望在年内出台。
《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解读
一、同现行的《条例》相比,《草案》的主要内容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一) 强化了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1、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增加其他经济组织,将"三来一补"工厂纳入调整范围;2、明确提出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权益作了保护性的规定,一是对补签、续签合同的期限规定不得低于一年,二是对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三是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每人处以500元罚款;3、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任意设定违约金对员工造成经济损害的情形,《草案》第十九条对员工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范围作了限定。
(二) 突出了双方自主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草案》体现了劳动合同"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明确对特定的员工可以约定特定义务,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草案》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对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还可以约定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活动。
(三) 增强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劳动关系调整的主要方式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会不但是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而且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变更与解除等过程中通过行使指导、监督等权利保护员工。《草案》依照新的《工会法》,进一步强化工会的地位作用。从深圳市协调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看,应逐步建立劳动关系的多层次协调体制,消除目前在劳动关系调整体制上仅由劳动保障部门独家处理劳动争议的现状,将大量的劳资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
(四) 增加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调整规范
相对全日制员工来说,非全日制员工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处理原则上,着重于调整双方已经履行的权利义务。其主要体现为:一是确认非全日制员工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二是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间;三是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采取非书面合同的合法性,适应了这一用工形式便捷、灵活的特点,方便了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结合,有利于促进就业;四是规定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的对等权利,极大地增强了能进能出的自由度;五是进一步弱化了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缴费由员工自己缴纳;其职业风险、福利待遇等因素,通过适当调整最低小时工资予以平衡;发生工伤、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都将大大鼓励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员工。
(五)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五百元的罚款。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部门依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未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员工收取费用的,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有何变化?
特区条例规定,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的员工本人平均工资计算。市条例草案规定,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员工本人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时间有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什么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小时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时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3月3日下午,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召开了《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论证会,来自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法制委、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十余个单位的专家,对劳动合同条例的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介绍,深圳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深圳市人大1994年7月颁布的,1997年5月进行了修订。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方面情况的不断变化,《条例》与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已不能适应深圳市劳动关系形势发展的需要。修改《条例》已经迫在眉睫。
据了解,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一年多的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起草了该《草案》。在经过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后,该局将在今年5月份将《草案》上报深圳市人大。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最快有望在年内出台。
《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解读
一、同现行的《条例》相比,《草案》的主要内容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一) 强化了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1、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增加其他经济组织,将"三来一补"工厂纳入调整范围;2、明确提出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权益作了保护性的规定,一是对补签、续签合同的期限规定不得低于一年,二是对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三是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每人处以500元罚款;3、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任意设定违约金对员工造成经济损害的情形,《草案》第十九条对员工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范围作了限定。
(二) 突出了双方自主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草案》体现了劳动合同"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明确对特定的员工可以约定特定义务,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草案》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对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还可以约定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活动。
(三) 增强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劳动关系调整的主要方式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会不但是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而且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变更与解除等过程中通过行使指导、监督等权利保护员工。《草案》依照新的《工会法》,进一步强化工会的地位作用。从深圳市协调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看,应逐步建立劳动关系的多层次协调体制,消除目前在劳动关系调整体制上仅由劳动保障部门独家处理劳动争议的现状,将大量的劳资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
(四) 增加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调整规范
相对全日制员工来说,非全日制员工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处理原则上,着重于调整双方已经履行的权利义务。其主要体现为:一是确认非全日制员工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二是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间;三是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采取非书面合同的合法性,适应了这一用工形式便捷、灵活的特点,方便了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结合,有利于促进就业;四是规定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的对等权利,极大地增强了能进能出的自由度;五是进一步弱化了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缴费由员工自己缴纳;其职业风险、福利待遇等因素,通过适当调整最低小时工资予以平衡;发生工伤、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都将大大鼓励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员工。
(五)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五百元的罚款。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部门依前款规定予以处理。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未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员工收取费用的,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有何变化?
特区条例规定,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的员工本人平均工资计算。市条例草案规定,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员工本人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时间有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什么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小时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时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