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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提请审议欠薪保障条例

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上,《深圳市欠薪保障条例(草案)》被提请审议。
    
     自1997年1月1日起,深圳市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由于该法规作为特区立法只能适用于特区内,而企业欠薪的高发地区宝安、龙岗两区只是参照执行。为此,深圳市政府特别起草了这部新条例。新条例的法律效力可覆盖特区内外,适用的范围也覆盖到“三来一补”等中小企业,比较妥善地解决了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追讨欠薪的法律依据问题。
    
     新条例保留了原有法规中行之有效的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欠薪保障基金主要从3个途径取得: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财政补贴;依法对欠薪企业行政处罚的罚没收入。新条例明确规定,欠薪保障费由深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欠薪保障费的具体标准由深圳市政府根据基金收支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在垫付欠薪时限方面,新条例将劳动部门决定是否垫付欠薪的时限由20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新条例明确规定,欠薪保障基金在垫付欠薪后,员工获得垫付部分欠薪的追偿权和受偿权则自动转让给劳动部门。新条例将向用人单位追偿垫付工资规定为劳动部门的法定义务,借此维护欠薪保障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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