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招工时收取押金最高可罚三万
对不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可按每人处以500元的罚款;企业在招用员工时收取押金的,可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行《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草案》大幅加大了不签劳动合同和收取押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预计年内《草案》能够上报市政府。
适用范围由特区扩大到全市
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994年颁布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十年来,我市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很多的新问题、新情况,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不少条文都相对滞后,而且操作性不强,这次修改本着与国际惯例接轨,具有前瞻性 、可操作性和深圳特色等原则进行,修改的幅度相当大,而近年来我市劳动关系的热点问题在修改中都有反映。
2003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着手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最终形成了新的《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草案共有7章62条,凸显了四大特点,除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从特区内扩大到了宝安、龙岗两区外,增加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和员工可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加大了不签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增加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规定
近年来,在我市的餐饮、百货零售、旅游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小时工越来越多,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已成为灵活就业的一种主要形式,但目前这种新的用工形式面临着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偏低、用工随意性大和不缴交社会保险等问题,而我市现在对非全日制用工还没有一个基本的指导意见。
草案针对这一情况增加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明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员工,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说:“我们在修改中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特别规定单独成章,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工资支付、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以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和员工可签订保密协议
我市高科技企业因保守商业秘密而与员工产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草案对此也作出了规范,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公开前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履行完毕。
草案还引入了竞业限制的概念,即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员工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而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单位获得劳动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不签劳动合同每人罚500元
草案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将法律责任单独成章,彻底改变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法律责任零星散布在个别条款的缺陷,而且提高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现有规定是对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处以每人50元的罚款,这使得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造成我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草案则规定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按每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如果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员工收取费用的,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范围由特区扩大到全市
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994年颁布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十年来,我市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很多的新问题、新情况,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不少条文都相对滞后,而且操作性不强,这次修改本着与国际惯例接轨,具有前瞻性 、可操作性和深圳特色等原则进行,修改的幅度相当大,而近年来我市劳动关系的热点问题在修改中都有反映。
2003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着手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最终形成了新的《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草案共有7章62条,凸显了四大特点,除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从特区内扩大到了宝安、龙岗两区外,增加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和员工可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加大了不签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增加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规定
近年来,在我市的餐饮、百货零售、旅游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小时工越来越多,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已成为灵活就业的一种主要形式,但目前这种新的用工形式面临着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偏低、用工随意性大和不缴交社会保险等问题,而我市现在对非全日制用工还没有一个基本的指导意见。
草案针对这一情况增加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明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员工,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说:“我们在修改中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特别规定单独成章,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工资支付、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以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和员工可签订保密协议
我市高科技企业因保守商业秘密而与员工产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草案对此也作出了规范,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公开前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履行完毕。
草案还引入了竞业限制的概念,即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员工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而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单位获得劳动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不签劳动合同每人罚500元
草案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将法律责任单独成章,彻底改变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法律责任零星散布在个别条款的缺陷,而且提高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现有规定是对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处以每人50元的罚款,这使得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造成我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草案则规定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按每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如果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员工收取费用的,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