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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国企领导人选拔任用规定

据深圳市国资委近日发布的《市属国企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指出,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企,副总经理职数不得超过4个,党委副书记职数不得超过2个。
    
     根据《规定》,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和党委班子的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设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若是中共党员且具备条件的,应当兼任党委书记。企业党委领导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兼任,专职党委副书记原则上应当兼任纪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在同一企业任期达到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以交流;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在同一企业任期达到两届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根据届中考察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有选择地对任期未满人员进行交流。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人员的任期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经营班子的任期。初次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年龄原则上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6岁。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一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两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严格控制享受部门正职以上待遇职位的设置,直管企业不得设立总师类、总助类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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