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务资讯 - 深圳着手修改《劳动合同条例》

深圳着手修改《劳动合同条例》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劳动者人数每人罚款500元”。这是新起草的《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里的规定。
    
     昨天(3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重新起草的《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进行论证。
    
     1994年7月,深圳市在全国率先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该条例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而且因为是特区法规,处于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也不适用该法规,只能适用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深圳市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2003年,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立案数为11858件,比上年上升20%,其中因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占60%以上。
    
     《草案》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权益作了保护性的规定。对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加大了处罚力度。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员工收取费用的,或者扣压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增加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调整规范。近年来深圳市非全日制用工发展很快,餐饮、旅游、零售等行业的非全日制员工几乎占员工人数的40%以上,由于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非全日制员工在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权益往往受到损害。
    
     《草案》规定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合同的对等权利,极大地增强了能进能出的自由度。进一步弱化了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缴费由员工自己缴纳,其职业风险、福利待遇等因素,通过适当调整最低小时工资予以平衡。发生工伤、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劳务资讯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务资讯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