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无理由三次拒绝就业停失业保险
上海将通过制定有关促进就业的地方性法规,形成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昨天(4日),《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草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草案)》主要规定了政策调控和政府责任、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鼓励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保障、失业保险的有关事项、劳动力市场监管和特殊劳动关系规范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规定(草案)》明确了政府在作出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政策等宏观决策时应当统筹考虑促进就业,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列为区、县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考核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就业状况、产业发展趋势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等情况,制定职业培训计划;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发展非全日制就业、自由职业、非正规就业、劳务派遣等灵活就业形式,并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规定(草案)》还明确,失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即退出失业登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会议还听取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及审议意见报告,听取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分组审议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草案)。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草案)》主要规定了政策调控和政府责任、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鼓励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保障、失业保险的有关事项、劳动力市场监管和特殊劳动关系规范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规定(草案)》明确了政府在作出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政策等宏观决策时应当统筹考虑促进就业,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列为区、县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考核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就业状况、产业发展趋势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等情况,制定职业培训计划;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发展非全日制就业、自由职业、非正规就业、劳务派遣等灵活就业形式,并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规定(草案)》还明确,失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即退出失业登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会议还听取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及审议意见报告,听取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分组审议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