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出通知要求:建筑企业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3月18日联合发出通知,规范本市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凡在本市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包括外省市进沪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通知对工资最低标准和支付时限做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35元)。其中,凡根据本行业特点在企业内部分配中明确剩余部分另行支付的企业,每年12月底前必须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应得的全部工资。支付办法须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
通知对工资发放方式也做了具体规定。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确认,严禁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应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使用“工资卡”,委托银行发放工资,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此外,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与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资质年检和年审挂钩。
通知规定,凡在本市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包括外省市进沪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通知对工资最低标准和支付时限做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35元)。其中,凡根据本行业特点在企业内部分配中明确剩余部分另行支付的企业,每年12月底前必须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应得的全部工资。支付办法须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
通知对工资发放方式也做了具体规定。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确认,严禁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应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使用“工资卡”,委托银行发放工资,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此外,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与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资质年检和年审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