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近出台政策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上海最近出台《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意见》,在合作医疗筹资、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政府引导、民办公助、大病统筹、社会救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上海郊区农民获得医疗保障的比例已达到全覆盖,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农村合作医疗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已成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行之有效的重要保障制度。但从总体来看,目前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还相对较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在郊区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巩固和完善上海郊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制定的《意见》将进一步增强农民抵御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的能力,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差距,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意见》提出了一些新举措:在调整合作医疗筹资政策方面,《意见》提出继续巩固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到2007年,郊区各区县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2004年218元的全市人均筹资水平,并建立逐年递增的长效筹资机制,不断提高本市农民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在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方面,《意见》规范资金使用比例,保证基本医疗需求。筹集的合作医疗资金的70%-80%,用于门急诊及5000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其中,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医疗费用报销的总额,应不低于70%。合作医疗资金的20%-30%,纳入5000元及以上住院医疗费用区县级大病统筹资金。加大对离土老年农民大病风险的救助力度。对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65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按人均100元的标准,由各区县纳入合作医疗大病风险基金专项账户。在享受大病统筹最高限额后,个人自负超过农村年人均收入50%以上的部分,再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充性救助补偿。已进入镇保的农民还可以参加合作医疗门诊,区县和乡镇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支持。
上海将建立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加强合作医疗的政策研究、信息汇总、人员培训、调研和协调等工作。开展全市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政府引导、民办公助、大病统筹、社会救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上海郊区农民获得医疗保障的比例已达到全覆盖,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农村合作医疗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已成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行之有效的重要保障制度。但从总体来看,目前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还相对较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在郊区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巩固和完善上海郊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制定的《意见》将进一步增强农民抵御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的能力,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差距,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意见》提出了一些新举措:在调整合作医疗筹资政策方面,《意见》提出继续巩固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到2007年,郊区各区县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2004年218元的全市人均筹资水平,并建立逐年递增的长效筹资机制,不断提高本市农民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在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方面,《意见》规范资金使用比例,保证基本医疗需求。筹集的合作医疗资金的70%-80%,用于门急诊及5000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其中,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医疗费用报销的总额,应不低于70%。合作医疗资金的20%-30%,纳入5000元及以上住院医疗费用区县级大病统筹资金。加大对离土老年农民大病风险的救助力度。对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65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按人均100元的标准,由各区县纳入合作医疗大病风险基金专项账户。在享受大病统筹最高限额后,个人自负超过农村年人均收入50%以上的部分,再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充性救助补偿。已进入镇保的农民还可以参加合作医疗门诊,区县和乡镇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支持。
上海将建立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加强合作医疗的政策研究、信息汇总、人员培训、调研和协调等工作。开展全市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