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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记者近日获悉,为保障低收入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日前上海市政府对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新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从今年8月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从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截止到2004年6月底,全市已有450万从业人员参加了生育保险,10万名生育妇女领取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人均待遇标准为7200多元。
    
     修改后的《办法》使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显性化,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从原来的0.8%下降到0.5%,并在将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2.5%调整到22%的同时,另外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新《办法》提高了低收入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未满一年的从业的及失业的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今年的标准是1847元)。新《办法》还规定: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 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新《办法》还规定晚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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