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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服裁决可向法院起诉

上海市人事争议已呈上升趋势,今年1至3季度,市人事争议仲裁庭共立案72件,案件主要集中于合同解除、违约、服务期、培养费,以及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发生一些经济补偿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上海市人事局人事争议处理办公室主任周茂生表示,《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针对的是事业单位与员工因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2003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事争议处理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提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将于本月24日起实行的《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就是根据这一解释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而制订的。新《办法》在以下两方面作了调整。
    
     不服裁决可诉讼新《办法》明确了“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就使人事争议处理具有更强的效力,做到“一裁二审终局”,避免了以前处理约束力弱、久调不解起诉无门的无奈。
    
     适用对象有所拓展老《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其处理。”
    
     考虑到民办学校、民办社会福利院、民办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本市的快速发展,因聘用发生的有关争议案件也不断上升的实际,新《办法》首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列入人事争议处理的调适范畴,专门规定,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因聘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解除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新《办法》,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因聘用发生的争议的处理,可以按照此办法执行。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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