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拒绝就业不再列为失业人员
基于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就业的出发点,上海拟根据国际上对失业的普遍定义,将拒绝介绍就业的人员不再列为失业人员。
在1月6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上审议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草案)》中,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合的就业机会的,应当退出失业登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据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中也已有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停止享受包括失业保险金在内的失业保险待遇。
在1月6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上审议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草案)》中,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合的就业机会的,应当退出失业登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据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中也已有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停止享受包括失业保险金在内的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