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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促进就业列入政绩考核

昨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即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进行解释。《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明确了政府、社会、劳动者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据悉,《规定》首次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免费开放、开业扶持、就业困难人员托底等促进就业的重大政策措施上升为立法规范,首次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首次将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的扶持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这一体系中,政府是责任主体。《规定》中明确:一是政府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宏观决策时,充分考虑就业因素,预先评估对就业造成的影响;二是将促进就业工作列为政绩考核的内容;三是政府要在税费减免、财政经费上加大对促进就业的投入;四是要求政府通过建立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协调各政府部门的工作,更好地形成促进就业的合力。
     其中,不少规定都是首次进入我国地方性法规。对于社会责任,《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聘用、裁员和职业培训等方面也承担相应责任;而个人方面,如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合就业机会的,将退出失业登记,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规定》的另一大突破是,首次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
     《规定》还首次将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纳入立法规范,并授权上海市政府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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