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酝酿出台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获悉,目前沈阳市正酝酿出台《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草案)》,如果该《办法》最后通过,沈阳市将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沈阳市女职工将会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据悉,该《办法》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将于年底出台。
缴费:企业为每个职工投保
根据拟出台的《办法(草案)》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用人单位每月按6‰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核定、合并征收。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的同时,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手续。
受益:女职工最高可得3200元
据介绍,凡是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都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按照上一年度全市月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产假生育津贴;按照上一年度全市月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男方护理假工资;从妊娠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以及宫内节育器的放置或者取出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费用。
其中,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300元,难产的为3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3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而实施宫内节育器的放置或取出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120元;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增加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办法(草案)》规定上述支付标准含产前检查、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
注意:骗取保险最高罚款1万
《办法(草案)》中提出,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不缴、少缴或者迟缴生育保险费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加收滞纳金外,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并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返还,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缴费:企业为每个职工投保
根据拟出台的《办法(草案)》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用人单位每月按6‰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核定、合并征收。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的同时,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手续。
受益:女职工最高可得3200元
据介绍,凡是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都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按照上一年度全市月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产假生育津贴;按照上一年度全市月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男方护理假工资;从妊娠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以及宫内节育器的放置或者取出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费用。
其中,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300元,难产的为3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3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而实施宫内节育器的放置或取出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120元;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增加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办法(草案)》规定上述支付标准含产前检查、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
注意:骗取保险最高罚款1万
《办法(草案)》中提出,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不缴、少缴或者迟缴生育保险费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加收滞纳金外,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并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返还,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