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首次对参保大病患者发放医疗救助
记者昨天从苏州市劳动部门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出通知,该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金发放,将于1月24日开始,2月28日前申领结束。这是该市首次对参保大病患者进行的医疗救助。
据了解,所谓医疗救助金,是指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参保人员(不包括已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未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负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自负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政府给予部分救助补贴。《通知》明确,“自负费用”是指2004年度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单位使用ic卡已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正常使用《社会保险卡》ic卡,个人现金结付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根据医疗救助规定,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含)以上到1.5万元的,给予3000元救助;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在1.5万元(含)以上到2万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到3万元的,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6000元的救助;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上到4万元的,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8000元的救助;当年自负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含)的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1万元的救助。
据介绍,医疗救助金名单将由该市社保中心统计复核后,通过苏州劳动保障网和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通知》明确,享受救助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ic卡到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科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医疗救助金申领表》,经医疗保险科审核确认后,打印《苏州市区参保人员医疗救助金发放表》,参保人员可持《苏州市区参保人员医疗救助金发放表》凭本人身份证到市社保中心大厅商业银行柜台办理医疗救助金申领手续,由商业银行验证后代发医疗救助金。
由亲属代领的,代领人应持救助对象委托书、救助对象的ic卡和身份证、代领人身份证,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以上救助金申领手续。救助对象已病逝的,有配偶的由配偶申领,无配偶的可由其子女申领。配偶或子女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救助对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代领人与救助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后办理以上救助金申领手续。
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表示,对市区参保人员中的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是苏州市政府实事工程,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措施。《通知》要求各级经办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做好细致工作,及时将医疗救助金发放到大病患者手中,把党和政府对参保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
据了解,所谓医疗救助金,是指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参保人员(不包括已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未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负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自负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政府给予部分救助补贴。《通知》明确,“自负费用”是指2004年度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单位使用ic卡已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正常使用《社会保险卡》ic卡,个人现金结付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根据医疗救助规定,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含)以上到1.5万元的,给予3000元救助;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在1.5万元(含)以上到2万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到3万元的,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6000元的救助;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上到4万元的,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8000元的救助;当年自负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含)的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1万元的救助。
据介绍,医疗救助金名单将由该市社保中心统计复核后,通过苏州劳动保障网和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通知》明确,享受救助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ic卡到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科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医疗救助金申领表》,经医疗保险科审核确认后,打印《苏州市区参保人员医疗救助金发放表》,参保人员可持《苏州市区参保人员医疗救助金发放表》凭本人身份证到市社保中心大厅商业银行柜台办理医疗救助金申领手续,由商业银行验证后代发医疗救助金。
由亲属代领的,代领人应持救助对象委托书、救助对象的ic卡和身份证、代领人身份证,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以上救助金申领手续。救助对象已病逝的,有配偶的由配偶申领,无配偶的可由其子女申领。配偶或子女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救助对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代领人与救助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后办理以上救助金申领手续。
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表示,对市区参保人员中的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是苏州市政府实事工程,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措施。《通知》要求各级经办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做好细致工作,及时将医疗救助金发放到大病患者手中,把党和政府对参保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