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有四方面的修改
日前,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个决定主要对原《办法》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原《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与此相应的是,本市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2%。这一缴费比例的调整,既不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又使本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实现了显性化,避免了一些用人单位认为生育保险不需缴费或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误解。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根据原《办法》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晚育生育妇女除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生活津贴外,另行增加的生育生活津贴从原来的半个月提高到1个月。
三、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1847元);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原《办法》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给。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或者本市同类人员当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标准。
四、符合《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原《办法》规定的支付标准:(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一、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原《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与此相应的是,本市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2%。这一缴费比例的调整,既不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又使本市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实现了显性化,避免了一些用人单位认为生育保险不需缴费或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误解。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根据原《办法》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晚育生育妇女除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生活津贴外,另行增加的生育生活津贴从原来的半个月提高到1个月。
三、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1847元);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原《办法》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给。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或者本市同类人员当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标准。
四、符合《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原《办法》规定的支付标准:(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