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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妇女月津贴调高至2033元

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上涨后,低收入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也将“水涨船高”。记者昨天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修改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及前不久发布的200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低收入生育妇女今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将涨至2033元。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全市已有450万名从业人员参加了生育保险,14万名生育妇女领取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人均待遇标准为8500多元。为了保障低收入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市政府于去年8月对该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未满一年的从业及失业的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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