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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基层劳动争议调解有新规

记者获悉,由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规则》于3月1日起施行,以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有50家以上企业应设调委会
    
     按照《调解规则》规定,今后,有50家以上企业的乡镇(街道)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委会人员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综治、司法、企业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工会、商会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主要调解本乡镇(街道)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等。
    
     调解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为原则
    
     调委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劳动保障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的,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
    
     在调解活动中,劳动争议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3日内受理30日内结案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向调委会请求调解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应在3日内受理。调委会可以当即审理,当即调解。调委会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委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向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调查笔录等案卷材料。在调委会调解期间,仲裁申诉时效中断。
    
     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
    
     经调委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效内就原争议事项向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调委会应当配合劳动仲裁机构对该案件的审理工作。
    
     劳动仲裁机构审理涉及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充分注意原调解情况,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确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裁决。仲裁前的调解情况应在裁决文书的事实部分予以表述。如调解协议属自愿达成,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劳动仲裁委应在裁决书中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如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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