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劳资利益平衡成关注焦点
《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已有近月,连日来,这部法律草案的热议度不断升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关注,已不仅仅局限于劳动合同制度本身,而是站在劳动关系双方如何实现利益平衡及其对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构建影响的层面来探讨科学的制度设计。
距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最后截止期———4月20日仅剩数日,据有关人士透露,早在前几天就有8万余人参与发表意见。在今天举行的《中国新闻周刊》“新闻中国月度论坛”上,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们,围绕“劳资利益平衡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主题,就《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焦点问题进行研讨。
针对将劳动合同视为民事合同关系的观点,大多数专家学者未予认可。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董保华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范畴,而是属于劳动法和社会法范畴。由于社会不同集团、不同阶层存在“利益冲突”,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之间“利益失衡”,因此社会法将倾斜保护作为基本原则,即通过“倾斜立法”和“保护弱者”,从而达到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合同立法上,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不平等,所以有必要对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从而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
相当一个时期以来,劳动力成本低一直被视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竞争优势。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教授指出,所谓劳工成本低的优势只不过是短视的竞争优势,何况劳工成本低到不用支付劳动报酬、肆无忌惮地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不参加社会保险等,已经不是正常的劳工成本低,而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了。因此,现阶段所谓改变劳工成本过低或者提高劳工成本,只不过是恢复劳动者与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平等法律地位,保障劳动者的法定权益不再受到侵害。他由此呼吁,应尽快通过立法等措施来平衡劳资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
此外,专家学者们还就劳动合同法是否更应注重权利规范而非利益规范、如何加强集体合同的制度设计以及进一步推进工会组织建设、实现有效的劳资自治等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全总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表示,劳动合同涉及每一个人,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会受到劳动合同立法导向的影响。因此,只有充分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观点和意见,才能把《劳动合同法》这部确定劳动关系起点的法律制定好,进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实现劳资双方及社会有关各方的共赢。
距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最后截止期———4月20日仅剩数日,据有关人士透露,早在前几天就有8万余人参与发表意见。在今天举行的《中国新闻周刊》“新闻中国月度论坛”上,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们,围绕“劳资利益平衡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主题,就《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焦点问题进行研讨。
针对将劳动合同视为民事合同关系的观点,大多数专家学者未予认可。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董保华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范畴,而是属于劳动法和社会法范畴。由于社会不同集团、不同阶层存在“利益冲突”,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之间“利益失衡”,因此社会法将倾斜保护作为基本原则,即通过“倾斜立法”和“保护弱者”,从而达到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合同立法上,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不平等,所以有必要对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从而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
相当一个时期以来,劳动力成本低一直被视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竞争优势。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教授指出,所谓劳工成本低的优势只不过是短视的竞争优势,何况劳工成本低到不用支付劳动报酬、肆无忌惮地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不参加社会保险等,已经不是正常的劳工成本低,而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了。因此,现阶段所谓改变劳工成本过低或者提高劳工成本,只不过是恢复劳动者与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平等法律地位,保障劳动者的法定权益不再受到侵害。他由此呼吁,应尽快通过立法等措施来平衡劳资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
此外,专家学者们还就劳动合同法是否更应注重权利规范而非利益规范、如何加强集体合同的制度设计以及进一步推进工会组织建设、实现有效的劳资自治等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全总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表示,劳动合同涉及每一个人,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会受到劳动合同立法导向的影响。因此,只有充分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观点和意见,才能把《劳动合同法》这部确定劳动关系起点的法律制定好,进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实现劳资双方及社会有关各方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