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能“打得起官司” 索劳动报酬可申请司法救助..
最高法院出新规确保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打得起官司”,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昨出台司法救助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按照新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扩大司法救助范围
14种情形可申请司法救助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
●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解读1
是否有困难不再由当事人举证
原规定中有关司法救助的定义,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往往由于经济条件、法律知识以及文化水平的欠缺等原因,对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难以充分举证。审查当事人的经济条件,确认当事人经济状况是否确有困难,指导和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设立司法救助制度的主要用意,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解读2
当事人即便败诉也免交诉讼费
记者注意到,司法救助新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这是否指只要是符合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如果申请了司法救助,即便败诉了也免交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做了肯定的回答。他解释说,新规定的“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确定的救助对象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人”,他们是当前经济最为困难的社会群体,需要司法的特别救助。均据新华社电
■修订背景
困难群体构成出现新变化
在谈到此次修订司法救助规定的原因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近年来经济确有困难的社会群体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关注和处理好涉及这一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和稳定,事关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的大局。
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这些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也更需要司法方面的救助。
■提醒
骗取司法救助将责令补交诉讼费
新规定强调,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打得起官司”,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昨出台司法救助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按照新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扩大司法救助范围
14种情形可申请司法救助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
●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解读1
是否有困难不再由当事人举证
原规定中有关司法救助的定义,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往往由于经济条件、法律知识以及文化水平的欠缺等原因,对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难以充分举证。审查当事人的经济条件,确认当事人经济状况是否确有困难,指导和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设立司法救助制度的主要用意,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解读2
当事人即便败诉也免交诉讼费
记者注意到,司法救助新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这是否指只要是符合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如果申请了司法救助,即便败诉了也免交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做了肯定的回答。他解释说,新规定的“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确定的救助对象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人”,他们是当前经济最为困难的社会群体,需要司法的特别救助。均据新华社电
■修订背景
困难群体构成出现新变化
在谈到此次修订司法救助规定的原因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近年来经济确有困难的社会群体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关注和处理好涉及这一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和稳定,事关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的大局。
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这些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也更需要司法方面的救助。
■提醒
骗取司法救助将责令补交诉讼费
新规定强调,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