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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按月支付工资严防新欠

山东省在积极进行清欠的同时,实行按月支付劳务工资等五项制度,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该省实行的这五项制度是:首先,新开工项目资金审查制度。山东省明确要求新开工项目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投资人必须提供与项目投资额相符的有效资金证明文件。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不力的单位,省政府在审批项目和安排省补
     助资金时予以限制。去年以来,全省由此停缓建新开工项目达430多个,停止或限制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22个。其次,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省政府要求,新开工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存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目前,全省17个市全部实行了这项制度,收取保证金2亿多元。第三,总包单位负总责制度。省政府明确规定,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论什么原因,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属于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的,或允许其他企业挂靠承包工程造成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属于分包企业违法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追讨垫付的工资款项。第四,劳务人员工资月支付制度。全省积极推进劳务工资支付制度改革,逐步改不定期支付劳务工资为按月支付,每月发放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由劳动部门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备案监督。同时,要求建筑业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第五,失信惩戒制度。山东省先后公开曝光或通报了因清欠不力或恶意拖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80家单位,限制了32家房地产开发和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取消和降低了32名项目经理资质,使拖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受到相应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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