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伤保险再立新规 上下班途中受伤被定为工伤..
最近,山东省对工伤保险再立新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将被认定为工伤。
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少报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其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均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费用。
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意见中同时明确,“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少报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其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均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费用。
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意见中同时明确,“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