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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专项集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为切实保护承建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决定自4月1日至7月1日,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省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专项活动。
    
     通知指出,本次集中清理的案件,主要是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但因受各种因素干扰,严重超执限,久拖未结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以及企业投资开发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各地法院将结合排查、统计,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逐一制定执行方案。对于那些已经穷尽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或暂时无执行能力的案件,该中止的中止,该终结的终结,该发放债权凭证的发放债权凭证,力争在集中执行活动中取得最大的效益。
    
     通知要求,活动开展前,各级法院要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作专题汇报,取得支持与配合。各地法院要在全面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数量、进程、被执行人及财产的分布情况,制定出详细可行的执行方案。对列入执行方案的每一起案件,执行人员事先都要做好预案。在清理活动中,对于各级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不得查封其办公设施,不得采取其他影响政府职能发挥的执行措施。对于容易引发矛盾激化、暴力抗法的案件,要讲究执行艺术和方法,积极做好相关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纪律,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杜绝违法违纪执行事件的发生。
    
     通知强调,在集中执行活动中,对于那些有财产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因种种干预得不到执行的案件,要加大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的力度,努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也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媒体上公布债务人名单。
    
     新闻背景: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2004年8月23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在三年内完成清欠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任务。省政府也随后召开了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电视会议,对我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做了进一步部署。因此,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是近期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依法执行好这两类案件,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工作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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