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企业欠薪,别想再招工
当前的劳动关系中,不少企业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招用新的劳动者,这让劳动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市人制委主任委员蔡峰影昨日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及审议结果时表示,对拒不改正、支付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新的劳动者。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对于市人制委提交的草案修改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这些修改意见,市人制委对《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资支付项目分类更科学
在第二次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工资支付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分类方法不科学。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本质上是工资金额的计算方式,在分类上与奖金、津贴等并不相同,而且计时与计件工资一般不会同时出现在具体的劳动者工资报酬中。市人制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这项规定删除了。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工资支付活动中各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科学合理的规范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草案修改稿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作出了相应规定,即为“本人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在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种百分比的基数设定没有根据,也缺乏较为科学、合理的解释,可能会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支付劳动工资报酬的依据,市人制委建议将这条规定修改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
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涉及工龄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患病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工资。市人制委建议将这条规定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
欠薪企业向社会公布
市人制委将草案修改稿中“企业工资信用制度”和“欠薪预警制度”加以细化,即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并将该用人单位列为重点监察对象。”
对欠薪企业限制招工权
针对一些欠薪企业继续招工的现象,市人制委建议设置一些有效的禁止性条款。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改正的,不得招用新的劳动者。”同时,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幅度设置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欠薪要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义务,草案修改稿中规定“责令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应得工资一至三倍的赔偿金”。为了保持与新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相一致,市人制委建议修改为“支付相当于所欠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赔偿金”。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对于市人制委提交的草案修改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这些修改意见,市人制委对《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资支付项目分类更科学
在第二次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工资支付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分类方法不科学。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本质上是工资金额的计算方式,在分类上与奖金、津贴等并不相同,而且计时与计件工资一般不会同时出现在具体的劳动者工资报酬中。市人制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这项规定删除了。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工资支付活动中各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科学合理的规范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草案修改稿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作出了相应规定,即为“本人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在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种百分比的基数设定没有根据,也缺乏较为科学、合理的解释,可能会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支付劳动工资报酬的依据,市人制委建议将这条规定修改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
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涉及工龄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患病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工资。市人制委建议将这条规定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
欠薪企业向社会公布
市人制委将草案修改稿中“企业工资信用制度”和“欠薪预警制度”加以细化,即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并将该用人单位列为重点监察对象。”
对欠薪企业限制招工权
针对一些欠薪企业继续招工的现象,市人制委建议设置一些有效的禁止性条款。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改正的,不得招用新的劳动者。”同时,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幅度设置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欠薪要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义务,草案修改稿中规定“责令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应得工资一至三倍的赔偿金”。为了保持与新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相一致,市人制委建议修改为“支付相当于所欠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