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用人单位申请被确认后,费用支付在医疗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发出《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即日起开始施行。
伤者不用掏腰包
暂行办法改变了我市多年来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工伤发生后,只要用人单位填报申请表,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医疗机构出具通知书,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就可以先记账,然后由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去结算。整个过程没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什么事儿。
而过去,工伤医疗费都是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结果医疗机构超范围用药没有告知,病人被动消费,用人单位钱花了却无法向社保经办机构核销,因而发生纠纷。有些伤害较大、后期康复治疗时间较长的工伤职工,需要单位先垫付医疗费用,但用人单位因为对花费心中无数等原因,迟迟不垫付,导致职工得不到及时治疗。
暂行办法将结算提前了,程序更明晰,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同时规范了医疗机构的行为。
用人单位可减负
根据暂行办法,明确属于工伤的住院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医疗依赖而治疗的工伤职工,经确认需要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经过申请确认,他们的医疗费用都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因交通事故或其他第三人责任受伤害的,工伤认定后,其医疗费用中应由工伤职工一方承担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先垫付再分阶段报销,用人单位也可以申请按比例向社保经办机构预支医疗费。
参保工伤职工在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由单位预先垫付再与经办机构结算。
参保工伤职工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单位垫付再分阶段报销。医疗期限长、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用人单位也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预借预支。
规范工伤治疗行为
暂行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实施医疗服务,合理使用诊疗项目、合理用药。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为。
工伤职工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这样,超出目录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发出《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即日起开始施行。
伤者不用掏腰包
暂行办法改变了我市多年来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工伤发生后,只要用人单位填报申请表,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医疗机构出具通知书,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就可以先记账,然后由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去结算。整个过程没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什么事儿。
而过去,工伤医疗费都是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结果医疗机构超范围用药没有告知,病人被动消费,用人单位钱花了却无法向社保经办机构核销,因而发生纠纷。有些伤害较大、后期康复治疗时间较长的工伤职工,需要单位先垫付医疗费用,但用人单位因为对花费心中无数等原因,迟迟不垫付,导致职工得不到及时治疗。
暂行办法将结算提前了,程序更明晰,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同时规范了医疗机构的行为。
用人单位可减负
根据暂行办法,明确属于工伤的住院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医疗依赖而治疗的工伤职工,经确认需要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经过申请确认,他们的医疗费用都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因交通事故或其他第三人责任受伤害的,工伤认定后,其医疗费用中应由工伤职工一方承担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先垫付再分阶段报销,用人单位也可以申请按比例向社保经办机构预支医疗费。
参保工伤职工在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由单位预先垫付再与经办机构结算。
参保工伤职工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单位垫付再分阶段报销。医疗期限长、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用人单位也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预借预支。
规范工伤治疗行为
暂行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实施医疗服务,合理使用诊疗项目、合理用药。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为。
工伤职工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这样,超出目录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