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学院
赞助商链接
  • 闂備線娼уΛ妤呮嚐椤栫偛绠犻柍鈺佸暞娴溿倝鏌熼幍铏澒闁稿鎹囬弫鎾绘晸閿燂拷濠电姰鍨归悥銏ゅ礃椤忓棙鍟i梻浣呵瑰ù姘跺磻閸曨垱鍋ょ憸蹇曞垝婵犲洤唯闁挎洍鍋撴い銉︻殔闇夐柨婵嗘搐鍟稿┑鐐茬墛閸ㄥ潡鐛埀顒傛喐鎼淬劍鍋嬮柟闂寸劍閺咁剛鈧厜鍋撻柛鎰╁妼娴滃爼鏌℃径鍡樻珕闁告枮鍛潟婵犻潧娲ㄩ々鏌ユ倵閿濆倹娅囬柣鐕傛嫹
  • 闂備線娼уΛ妤呮嚐椤栨氨鏆﹀ù鍏兼綑閸欏﹪鏌i弮鍌澦夐柛瀣尭椤撳吋寰勫Ο缁橆吙婵犵數鍋炲ḿ娆擃敄閸曨厾绀婃俊顖濆吹閳绘棃鏌嶈閸撶喖骞冩禒瀣亜闁煎鍊楅濂告⒑閸涘﹥鐓ラ柣蹇旂箞楠炲繘鎮ч崼銏㈢槇濠殿喗锕╅崢铏圭磾閺囥垺鐓欓柟娈垮枛閺嬫垿鏌涙惔锛勭闁轰礁绉舵禒锕傛寠婢跺褰查梻浣圭湽閸斿瞼鈧凹鍓濋妵鎰板蓟閵夈儳鐣遍梺鍝勬祩娴滅偟澹曢敓锟�
  • 闂備線娼уΛ妤呮嚐椤栫偐鈧箓鏌ㄧ€n偄寮垮┑顔炬嚀濞茬娀宕戦幘鎰佸悑闁告侗鍘肩徊濂告煟鎼淬垻鈯曟い銊ユ嚇楠炲啯鎯旈姀銏㈢槇濠殿喗锚婢х晫绮堟径濞炬闁规儳鐡ㄧ亸顐ょ磼濡ゅ啫鏋旈柛鎺撳浮楠炲棜顦叉繛鍛懃閳规垿鎮╃€圭姴顥濆ù婊勭⊕缁绘盯寮堕幋顓炲壍闂佷紮璁i幏锟�
  • 闂備線娼уΛ妤呮嚐椤栫偛绠犻柨鐔哄Т閸愨偓缂備焦顨夐妴鈧柛瀣尭椤撳ジ宕ㄩ鈥冲毐闂備焦鐪归崹濠氬窗鎼淬劍鍎婃繝濠傛噺鐎氬姊婚崼鐔衡姇闁搞倖甯¢弻銊モ槈濡警娈紓浣规⒐閹告娊骞冩禒瀣亜闁告稑锕ュ▓姗€鏌f惔銈庢綈濞e洦妞藉畷鎺楀Ω閿旀垝姘﹂梺褰掑亰娴滎亪宕i崟顖涒拺妞ゆ劧绲块崯鑼磼鏉堛劎绠栭柟宄版嚇閹晠鎼归宥忕畱閳藉骞樺畷鍥嗭絾淇婇幓鎺撴喐闁逞屽墴濞佳囨儗娓氣偓瀹曘儴銇愰幒鎴濈獩闂佸吋浜介崕铏珶閹扮増鐓ユ繛鎴f珪鐎氾拷
  • 赞助商链接
    赞助商链接
    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务资讯 - 提醒:找工作要留神以试用名义工

    提醒:找工作要留神以试用名义工

    新华网天津频道5月20日电 目前,正值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学生找工作的高峰期,有关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等问题又一次引起求职者的关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求职者,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先试用后录用属故意违法行为。
        
         先试用后录用
        
         目前,对试用期的错误认识主要有三点:一是认为试用期满后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认为试用期内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三是认为可以不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上社会保险。“一些单位企图利用试用期的规定糊弄劳动者。”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试用期在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和时间限制,例如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也就是说,先有劳动合同期限才有试用期,而一些单位却一直采取“先试用,后录用”的方式用工,这是违法的。
        
         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据悉,《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强调,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签劳动合同。根据一些劳动者举报投诉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另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但是,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除外。
        
         试用期也得上保险
        
         根据《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因此,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即使是处于试用期中,也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试用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另外,应特别注意,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单位违法要罚款
        
         劳动监察人员表示,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资讯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务资讯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