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税扣除标准调整为4800元
记者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自2006年1月1日起,外籍人员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费用标准,从原来的4000元/月调整为4800元/月。
广州地税表示,外籍纳税人个税扣除标准由1600元/月的基本扣除标准和3200元/月的附加扣除费用构成。
根据去年底颁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1600元/月,此基本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境内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
对于附加扣除费用的适用对象,文件列举了以下5类: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5、华侨港澳台同胞比照执行。
此外,新的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外籍人员及企业为外籍人员缴纳的境外社会保险不适用该条规定。
广州地税表示,外籍纳税人个税扣除标准由1600元/月的基本扣除标准和3200元/月的附加扣除费用构成。
根据去年底颁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1600元/月,此基本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境内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
对于附加扣除费用的适用对象,文件列举了以下5类: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5、华侨港澳台同胞比照执行。
此外,新的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外籍人员及企业为外籍人员缴纳的境外社会保险不适用该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