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探讨: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当有新思路
据有关调查显示,有近八成的职工愿意在劳动争议发生后通过调解来解决,但目前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仅有一成多,而且即使企业设有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其调解功能也呈弱化的趋势。这一现象表明,职工盼望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将劳动争议用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机构设置应当求新图变,适应劳动关系发展的新变化。
大多数劳动者盼望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因。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追逐利润的冲动与渴望,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经营者常常会越过法律的禁止线,去夺取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劳动争议因此引起。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具有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强烈愿望,这是由多方面原因决定的。首先,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弥合当事人的关系,不至于危及劳动者的“饭碗”;其次,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成本最小,劳动者能够承担得起;第三,劳动者欢迎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也反映了他们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期盼。
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为什么过去企业普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呈萎缩状态?这是有深刻原因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的权利扩展了,其与劳动者之间不仅有合作的一面,还有利益冲突的另一面,这在非公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根据国家最新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国有企业在企业数量中仅占16.1%。在非公企业占企业总量80%多的情况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旧设立于企业,其处境难免尴尬。现在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多数是兼职的,他们的主要身份是受企业雇佣的劳动者,是被管理者。这样的身份,在发生劳动争议后,让他们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无疑会大大增加其职业风险。即使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其作用也是微乎其微。所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有新的思路,尽量使之摆脱用人单位的影响与制约。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的设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脱离开企业,可以考虑设立于乡镇和街道工会,其组成人员可以有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和劳动仲裁方面代表(兼职)。这样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具有的优点是:减少基层工会和职工的压力;可以逐步建起一支调解劳动争议的专业化队伍;使劳动争议调解向仲裁渗透,以增强调解的权威性。为什么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的比率高,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往往成功的少?除了机构设置不合理外,用人单位可以轻视被自己管理的调解人,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具有对于案件的裁决权,这就是权力部门的权威所在。如果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适当吸收仲裁机构的代表,使调解与仲裁有机衔接,可增强调解的权威性,并为下一步的仲裁机构适度提前介入案件打下基础,如果争议处理发展到仲裁阶段,可以较快地将案件处理完毕。
劳动争议调解中工会组织的立场。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应当站在法律的立场和公正的立场上,因为法律的立场就涵盖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一定程度倾斜。何况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作为调解人只有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他们才同意调解,接受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劳动争议部分是由于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引起的,依法、公正处理争议,不就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的否定与一定程度的“纠偏”吗?!
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央要求党和政府在积极促进社会和谐中要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工会组织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与纽带,应当集中精力解决好劳动争议调解问题,满足广大职工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处理的强烈要求和愿望,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作出贡献,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大多数劳动者盼望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因。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追逐利润的冲动与渴望,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经营者常常会越过法律的禁止线,去夺取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劳动争议因此引起。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具有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强烈愿望,这是由多方面原因决定的。首先,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弥合当事人的关系,不至于危及劳动者的“饭碗”;其次,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成本最小,劳动者能够承担得起;第三,劳动者欢迎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也反映了他们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期盼。
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为什么过去企业普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呈萎缩状态?这是有深刻原因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的权利扩展了,其与劳动者之间不仅有合作的一面,还有利益冲突的另一面,这在非公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根据国家最新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国有企业在企业数量中仅占16.1%。在非公企业占企业总量80%多的情况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旧设立于企业,其处境难免尴尬。现在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多数是兼职的,他们的主要身份是受企业雇佣的劳动者,是被管理者。这样的身份,在发生劳动争议后,让他们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无疑会大大增加其职业风险。即使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其作用也是微乎其微。所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有新的思路,尽量使之摆脱用人单位的影响与制约。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的设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脱离开企业,可以考虑设立于乡镇和街道工会,其组成人员可以有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和劳动仲裁方面代表(兼职)。这样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具有的优点是:减少基层工会和职工的压力;可以逐步建起一支调解劳动争议的专业化队伍;使劳动争议调解向仲裁渗透,以增强调解的权威性。为什么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的比率高,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往往成功的少?除了机构设置不合理外,用人单位可以轻视被自己管理的调解人,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具有对于案件的裁决权,这就是权力部门的权威所在。如果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适当吸收仲裁机构的代表,使调解与仲裁有机衔接,可增强调解的权威性,并为下一步的仲裁机构适度提前介入案件打下基础,如果争议处理发展到仲裁阶段,可以较快地将案件处理完毕。
劳动争议调解中工会组织的立场。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应当站在法律的立场和公正的立场上,因为法律的立场就涵盖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一定程度倾斜。何况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作为调解人只有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他们才同意调解,接受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劳动争议部分是由于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引起的,依法、公正处理争议,不就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的否定与一定程度的“纠偏”吗?!
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央要求党和政府在积极促进社会和谐中要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工会组织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与纽带,应当集中精力解决好劳动争议调解问题,满足广大职工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处理的强烈要求和愿望,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作出贡献,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