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形成五险合一社保体系生育险下月实施
19日从天津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并于今年9月1日起在天津市全面实施。至此,天津市已经形成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构成的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体系,天津市社会保险体系发展进入全面完善阶段。市民福利待遇水平随本市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社会保障体制更加完备,老百姓得到更多实惠。
据介绍,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本市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按照该规定,天津市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资金构成。《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即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四项。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日计算。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还要增加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下列四项费用将不予支付: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据了解,目前《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泛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也将依照该规定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管也做了严格规定,规定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同时,本市还将设立由市有关行政部门代表、市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生育保险费的缴纳主要规定是: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为了充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该规定要求,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已怀孕女职工预留生育保险费。
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据介绍,为了细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具体办法,增加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的透明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将另行制定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征缴的有关规定处理。市劳动保障门特别提醒,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凡属规定应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据介绍,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本市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按照该规定,天津市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资金构成。《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即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四项。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日计算。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还要增加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下列四项费用将不予支付: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据了解,目前《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泛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也将依照该规定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管也做了严格规定,规定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同时,本市还将设立由市有关行政部门代表、市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生育保险费的缴纳主要规定是: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为了充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该规定要求,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已怀孕女职工预留生育保险费。
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据介绍,为了细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具体办法,增加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的透明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将另行制定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征缴的有关规定处理。市劳动保障门特别提醒,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凡属规定应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