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十项政策帮扶再就业
天津市近日出台《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对本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帮扶职工再就业实施了十余项劳动保障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分流安置的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做出了比以往更加优惠的政策规定。该办法特别强调用积极的态度,发展的办法做好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体现了“稳老”、“扶中”、“促青”、“帮残”、“助困”的基本精神。
四类人员可进行托管
据介绍,该办法主要以盘活企业有效资产,筹集资金,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职工为前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为重点,以加快国有特困企业退出市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为目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分流安置职工的基本原则。安置职工的基本办法是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进行。目前,该办法在本市已开始实施,主要适用于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困企业中准备实施破产、依法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托管方式主要是通过在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立国有特困企业职工托管中心,为进入托管中心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管理服务。同时,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落实再就业政策,开辟就业渠道,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职工实现再就业。托管中心为非经营性、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的服务型管理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托管中心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经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四类人员,可以进入托管中心进行托管:一是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二是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三是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四是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
进入托管中心享受五项优惠政策
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享受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主要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补贴,病残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大龄老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达到伤残等级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补贴,实现再就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具体为:一是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其中,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按照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和1%的费率计算5年;一次性缴付社会保险机构的,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二是对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直至法定提前退休年龄。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是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全部纳入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已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按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知的要求,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对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给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工伤人员,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直至法定提前退休年龄。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全部纳入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已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知的要求,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且不符合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可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是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并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托管中心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流职工实行多项扶持措施联动
对企业采用分流办法安置职工的,该办法规定将再就业资金和再就业政策等多项扶持措施联动,积极鼓励企业与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制定了包括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经济补偿金补贴、接受职工补助、招用职工补贴、小额群体贷款、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主要为:一是对申请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凡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凭营业执照给予最高限额3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对自谋职业人员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两年内免收个人存档费。
二是对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凭职工转出劳动关系和职工接收单位的有效凭证,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金补贴。人均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三是鼓励用人单位接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属于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接收单位一次性补贴。
四是对积极吸纳安置职工再就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鼓励。对安置职工再就业的公益性公司,给予小额群体贷款、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对接收安置职工再就业的社区就业组织或认定为服务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组织,按现行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支持。对各控股集团(总公司)和企业兴办以主业为依托、注册资本金较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收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发挥他们的业务和技能专长,形成稳定的就业组织。凡是吸纳原企业下岗职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按现行服务型企业规定,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对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中,认定为服务型企业或劳服企业的,可享受相应减免税和贷款等项政策的支持。
五是对分流安置职工的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了更加灵活的规定。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时补齐。对确有困难不能补缴欠费的企业,可补齐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账户欠费部分,以及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计算的人均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部分,其余欠费由企业作出还款计划。
企业分流职工规定严格
该办法对企业盘活有效资产,妥善处理债务,优先保障职工权益提出了较高要求。要求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监督企业积极清偿所欠职工债务。同时,把企业资产变现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并要求凡不能落实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对企业转让、出售房产、土地取得的收入,凡直接用于安置职工的,免征营业税。
同时该办法还对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操作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在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前,必须组织企业制订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方案应包括企业资产处置、职工分流安置、债权债务处理、资金测算、工作组织、职代会决议等内容。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在征得债权银行的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有关职工托管和分流安置方案(含所需资金测算),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
此外,该办法对国有特困企业离休人员的安置和管理,以及区县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安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类人员可进行托管
据介绍,该办法主要以盘活企业有效资产,筹集资金,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职工为前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为重点,以加快国有特困企业退出市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为目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分流安置职工的基本原则。安置职工的基本办法是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进行。目前,该办法在本市已开始实施,主要适用于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困企业中准备实施破产、依法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托管方式主要是通过在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立国有特困企业职工托管中心,为进入托管中心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管理服务。同时,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落实再就业政策,开辟就业渠道,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职工实现再就业。托管中心为非经营性、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的服务型管理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托管中心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经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四类人员,可以进入托管中心进行托管:一是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二是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三是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四是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
进入托管中心享受五项优惠政策
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享受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主要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补贴,病残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大龄老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达到伤残等级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补贴,实现再就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具体为:一是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其中,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按照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和1%的费率计算5年;一次性缴付社会保险机构的,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二是对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直至法定提前退休年龄。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是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全部纳入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已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按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知的要求,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对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给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工伤人员,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直至法定提前退休年龄。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全部纳入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已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知的要求,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且不符合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人员,可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是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并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托管中心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流职工实行多项扶持措施联动
对企业采用分流办法安置职工的,该办法规定将再就业资金和再就业政策等多项扶持措施联动,积极鼓励企业与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制定了包括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经济补偿金补贴、接受职工补助、招用职工补贴、小额群体贷款、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主要为:一是对申请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凡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凭营业执照给予最高限额3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对自谋职业人员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两年内免收个人存档费。
二是对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凭职工转出劳动关系和职工接收单位的有效凭证,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金补贴。人均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三是鼓励用人单位接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属于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接收单位一次性补贴。
四是对积极吸纳安置职工再就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鼓励。对安置职工再就业的公益性公司,给予小额群体贷款、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对接收安置职工再就业的社区就业组织或认定为服务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组织,按现行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支持。对各控股集团(总公司)和企业兴办以主业为依托、注册资本金较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收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发挥他们的业务和技能专长,形成稳定的就业组织。凡是吸纳原企业下岗职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按现行服务型企业规定,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对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中,认定为服务型企业或劳服企业的,可享受相应减免税和贷款等项政策的支持。
五是对分流安置职工的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了更加灵活的规定。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时补齐。对确有困难不能补缴欠费的企业,可补齐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账户欠费部分,以及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计算的人均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部分,其余欠费由企业作出还款计划。
企业分流职工规定严格
该办法对企业盘活有效资产,妥善处理债务,优先保障职工权益提出了较高要求。要求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监督企业积极清偿所欠职工债务。同时,把企业资产变现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并要求凡不能落实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对企业转让、出售房产、土地取得的收入,凡直接用于安置职工的,免征营业税。
同时该办法还对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操作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在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前,必须组织企业制订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方案应包括企业资产处置、职工分流安置、债权债务处理、资金测算、工作组织、职代会决议等内容。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在征得债权银行的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有关职工托管和分流安置方案(含所需资金测算),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
此外,该办法对国有特困企业离休人员的安置和管理,以及区县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安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