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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长的丑就该受罪吗

对于在人们就业时遇到的歧视,媒体多有曝光(本报今日第7版有详尽报道),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相貌、年龄、学历、身高、户籍等条件的苛求也常被垢病,就业歧视似乎已成为社会的顽疾。
     但不知人们注意到没有,就业的地域、单位的大小及待遇的好坏也是求职者就业时挑剔的内容。目前在珠三角地区出现的“民工荒”就有力地证明,你的待遇不好,我也要“歧视”你。从这个角度而言,就业歧视是针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共同的选择权力。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实现就业主要通过行政调拨、国家统配。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就业实行的是在政府指导下,实现劳动力和资源的有效配置方式,劳动力进入了市场,劳动力供求双方要相互作用、双向选择,选择就要产生买方和卖方,就会产生就业歧视,也就是说,就业歧视是不可避免的。
     很显然,目前在我国,由于就业人口的庞大和相对容纳就业人员有限的矛盾,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表现得犹为强烈,而求职人员的就业歧视还只限于少数人的行为或说勇气,买卖双方不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所以,公平地运用手中的选择权是避免就业歧视最有效的法则。
     拥有美丽、青春、才华是每个人的愿望,也是拥有者的财富,但这应该只限于个体,用人单位如果以外在条件来衡量一个人,未免有失公允与水准,也表现出用人单位的浮燥心理。如花的容貌并不等于横溢的才华,这是一个再名显不过的道理,但为什么还会出现容貌歧视、性别歧视,惟虚荣心在作祟,也表明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不尊重。
     就业歧视只是在公民劳动就业权受侵害方面显现出来的冰山一角。近年来,员工被老板搜身、无限期的加班、工资得不到有保障发放等现象屡被曝光。这些现象都说明,我国公民劳动就业权被侵犯,法律的漏洞在切实保护公民劳动就业权方面出现了“变大”的状况,活跃的就业市场使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规范在其薄弱方面被撕裂,甚至出现了法律空白。所以,在遇到就业歧视时,求职者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管招收到什么样的人,关键是要会用人,要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达到最佳配置,用最小的成本使用最好的人才,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才是用人方要达到的目的,也是用人方招聘员工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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